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朴簡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六月,固非無見,惟被告先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行,最重一次為法院量處有期徒刑三月,本次再犯,雖應對於未能悔改態度量處較重之刑,惟未構成累犯,不宜與之差距過大,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因之未克採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