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