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0被告丁○○
丙○○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按附表「分割後兩造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原告及被告丁○○、丙○○、乙○○、甲○○各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丁○○、丙○○、乙○○及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4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共四分之一,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兩造並無訂定不能分割之協議,而被告不同意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上開共有物,將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依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即原告及被告4人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各二十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共四分
之一,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兩造並無訂定不能分割之協議,而原告前向本院板橋簡易庭聲請調解,因被告未到庭而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98年10月29日調解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48至159頁、第110頁,本院98年度板調字第120號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查被告經本院數度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經本院數次函詢其等對於本件分割分案之意見,亦均未回覆,且經本院調解不成立,足認兩造對於系爭土地分割方式未能達成一致之協議,從而,系爭不動產既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兩造曾有不能分割約定之情事,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次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有困
難時,則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上開共有物,將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依應繼分各五分之一即原告及被告4人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各二十分之一之比例分割登記為分別共有,核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割,符合公平均衡原則,應屬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故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並無敗訴之問題;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倘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 官連思斐 附表:
┌─┬────────┬───────┬──────────┐│編│土地標示│兩造所有權公同│分割後兩造分別共有之││號││共有之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臺北縣板橋市 江子 │1/4│戊○○1/20│││翠段第三崁小段││丁○○1/20│││141地號││丙○○1/20│││││乙○○1/20│││││甲○○1/20│├─┼────────┼───────┼──────────┤│2│臺北縣板橋市江子│1/4│戊○○1/20│││翠段第三崁小段││丁○○1/20│││141之33地號││丙○○1/20│││││乙○○1/20│││││甲○○1/20│├─┼────────┼───────┼──────────┤│3│臺北縣板橋市江子│1/4│戊○○1/20│││翠段第三崁小段││丁○○1/20│││141之5地號││丙○○1/20│││││乙○○1/20│││││甲○○1/20│├─┼────────┼───────┼──────────┤│4│臺北縣板橋市江子│1/4│戊○○1/20│││翠段第三崁小段││丁○○1/20│││141之6地號││丙○○1/20│││││乙○○1/20│││││甲○○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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