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7號

聲請人 呂珮瑜黃碧玲 之繼承人

呂珮綺 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呂珮甄 即黃碧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票據號碼以及正

確股票張數各為何?(台端於10月17日補正狀所附之股票掛

失證明與原聲請之股票號碼不符)

二、如股票號碼無誤,請確認股票掛失通知書附表關於83-NE-

000182號至83-NE-000190號之股票共有幾張?(如股票未連

號,請分開陳列)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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