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訴人 劉佳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金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