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陳艷玲 被告 莊凱傑 上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文欽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