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曉芬於99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4,57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12,7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16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2,762元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