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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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娜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