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4號
第1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標選任辯護人張桂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06號、第3107號、第4908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黃仁標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仁標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顏紫安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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