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嘉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蔡燕青 被告 陳錦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嘉簡字第1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鄭諺霓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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