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7號抗告人即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憲兵司令部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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