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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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仁詠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8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仁詠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仁詠於民國106年9月7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惠文高中東側公車候車亭前,基於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猥褻之犯意,以露出生殖器手淫射精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1次。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黃芷涵 證述明確,暨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鑑字第106008110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可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而為使人心生厭惡之猥褻行為,已足造成公眾之不適感,並造成他人心理之厭惡、噁心,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