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36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周歆宸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建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陳述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至何年月日止?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