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14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尚豪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INTUWAPEESURACHA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所載,其票面金額係為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元,與聲請訴訟標的金額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不符,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SINTUWAPEESURACHAT(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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