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建宏邱健彥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柯文元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王光民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建宏即邱健彥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又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清算事件、10
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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