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聲字第23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 楊萬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出境,又其現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債權移轉通知函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