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原告金統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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