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7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柒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