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榮彬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提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不成立之資料及說明協商還款方案為何。
(二)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未填載關於薪資所得或收入之來源,請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及現就業之情形為何?若為無業之狀態,亦請說明原因。並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請詳列包括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2年內收入來源暨數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
(三)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李福山 、李 陳瑞栖 之102、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李福山、 李陳瑞栖 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受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瓦斯水電費用750元、加油費用1,200元及電話費700元,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