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COTTDO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陸包(共計驗餘淨重叁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COTTDONOVAN(中文名: 黃博文 )涉嫌運輸或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6包(共計驗前淨重3.17公克,驗餘淨重3.15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經警移送指稱於民國99年10月8日19時30分許查獲其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共計驗前淨重3.17公克,驗餘淨重3.15公克)之案件(包括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0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煙草6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大麻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實驗室99年12月9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704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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