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4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被告甲○○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於本院訊問中自承是遊民,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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