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原告 雷忻炫 被告 陳國寶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國寶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雷忻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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