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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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王秀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玖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肆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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