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曉坤
王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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