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皇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