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偉軒具保人曾豐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豐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曾偉軒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曾豐菖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8年度訴字第42
8號案件中,以108年度聲字第1532號裁定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於該案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送達109年執更字第3859號執行傳票至受刑人與具保人分別位在「新竹縣○○市○○路○段○○○巷○○號」、「新竹縣○○市○○路○段○○○巷○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傳喚具保人之傳票由具保人之受僱人代本人簽收該傳票,傳喚受刑人之傳票則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乃寄存該住處所屬轄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鳳岡派出所而為送達,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受刑人前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故於
109年10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8號影卷、本案歷審判決(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助字第45號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與具保人前均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附卷為憑,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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