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芸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芸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芸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考。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準此,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侵害法益相同,及考量上開2罪犯罪時間、情節,又其前有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兼衡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到院,受刑人逾期未為回覆等情,有本院函、送達回證在卷可查。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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