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傑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勝傑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證據與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如下:
⒈被告在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家庭生活支出
之排擠效應,導致其經濟地位更加惡化,尤其賭客傾家蕩產之後,為了償還賭債,有實施其他財產犯罪的可能,且如果賭博成癮,也有可能無法保護自己的財產,產生經濟上的剝削,但本案投入賭資不多,整體犯罪情節非重,構成本案刑罰框架的罪責上限。
⒉被告無前科之素行良好。
⒊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
⒋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非中低收入戶、職業為「工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1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