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鍾顯章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169元(占用面積64.39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7,100元/平方公尺=457,16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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