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文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6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文威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繼股)以100年度易字第675號分案審理,於民國100年5月13日依法裁定羈押,並於100年5月20日就前開案件行準備程序期日時,當庭諭知停止羈押,有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同日,被告張文威又因另案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9號),另由本院( 敏股 )裁定羈押,茲被告張文威以本案(100年度易字第675號)即前開已經諭知停止羈押案件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闡明其真意是否應向後續羈押之(敏股)案件所為,仍據確認其聲請之標的及對象無訛,是本件既已經諭知停止羈押如上,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