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梁偉成 (原名 梁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3
,104元,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10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
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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