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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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範圍二分之一,存續期間自85年1月31日起至86年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逾期每日每萬元以20元計付違約金,經85年2月
12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5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86年2月9日償還,逾期每日每萬元以20元計付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上開所載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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