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06號
原 告 佳詠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與被告乙○○、建明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曾聲請本院調解,嗣調解不成立,原告即據以提起本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028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