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 胡文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98年度偵字第20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7年間某日起至98年7月21日止,先後在新竹地區某汽車旅館、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2樓等處為性交之相姦行為。嗣經胡文琪之配偶甲○○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9年4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21頁),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