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上訴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