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被告 謝永德 (即 謝永基 之.
錢 謝玉妹 (即謝永基.田 謝玉嬌 (即謝永基. 謝玉珠 (即 謝永績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