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被告 許秋員 兼訴訟代理人 許萬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判法官邱瑞裕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