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864號債權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
、3、4、5、6、7、8樓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