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惠榜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被告陳昭旭選任辯護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651號、第6267號、第6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惠榜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㈣均無罪。
陳昭旭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均無罪。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侯惠榜因與其堂兄 侯惠霖 (涉嫌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認為種植痲瘋樹可改善地球環境,也可提煉生質柴油,兩人遂於民國99年間開始合資籌組 公司 ,由侯惠霖、被告侯惠榜分別擔任董事長、董事職務,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起訴書誤載為99年)6月15日核准設立登記「 森青 科技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森青公 司,現已更名為森青發科技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森青公司初始之經營方式為購買痲瘋樹、蓖痲樹樹苗自行或提供給契作農戶種植,等農民收成後,再向農民收購種子(扣除種苗費用),嗣被告侯惠榜認可使用森青公司名號對外招攬資金,於100年9、10月前不久,透過 曾榮 三認識被告陳昭旭後,乃向具有農藥背景之被告陳昭旭請益,竟與被告陳昭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侯惠榜自任森青公司總裁而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陳昭旭則獲聘擔任森青公司之執行長,由被告陳昭旭為森青公司建立「經銷制度」招募投資者(招募全國東、西部各10位「總經銷」,每位「總經銷」可招募10至12位「區經銷」,「區經銷」可招募農民「契作戶」),於100年9、10月間起,對外發布上開招募訊息,在森青公司設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之辦公室,陸續向有意加入「經銷制度」之投資者佯稱:痲瘋樹及蓖麻樹得提煉生質柴油,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及給予補助等語,並告以若加入「總經銷」,須先繳納加盟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總經銷」得招募「區經銷」,「區經銷」須繳納10萬元給「總經銷」,「區經銷」再招募「契作戶」,每戶1甲地須繳納2萬元(即每分地2千元,起訴書誤載為25,000元)給「區經銷」,由森青公司提供種子給農民耕作,收成之種子由森青公司保證收購。被告侯惠榜、陳昭旭亦提供「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等文件、影片,讓投資者誤以為痲瘋樹、蓖麻樹易於種植,成本低廉,獲利極佳,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廖志明 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與森青公司簽約成為森青公司之「總經銷」、「區經銷」、「契作戶」或「直營農場」(20位「總經銷」名額額滿後所設),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付款,而遭詐騙如附表所示金額,因認被告2人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起訴書核犯欄贅載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嫌〉。
㈡嗣經投資者發現森青公司並未實際營運後,被告侯惠榜、陳
昭旭亟思創造另一吸引投資之名目,即由被告陳昭旭要求 溫峯彰 (涉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另經判決無罪確定)前往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詢問合作社申請過程,經被告知煉油業不得成立合作社後,溫峯彰即請求年籍不詳之 姜紹勇 協助,由姜紹勇提供偽造之「101年6月1日內政部黎社合管字第00000000號」公文(下稱偽造公文)給溫峯彰,再由溫峯彰轉交給被告陳昭旭,被告陳昭旭知悉上開公文係偽造的,仍與被告侯惠榜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昭旭將自溫峯彰取得之偽造公文轉交給被告侯惠榜,被告侯惠榜、陳昭旭遂於101年6月6日,森青公司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該偽造公文,向在場之投資者謊稱內政部已核准設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政府將輔導補助種植痲瘋樹等語,以取信投資者,因認被告2人共同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起訴書核犯欄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㈡〉。㈢嗣因森青公司之經銷商曾 榮三 等人欲另行籌組「保證責任台
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被告侯惠榜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02年8月28日,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森青公司辦公室,該合作社舉行籌備會議時,以「如果投資人要轉入合作社任由森青公司倒閉,他就要科掉(意指開槍擊斃)」,並表示自己曾砍殺親弟弟,藉此恫嚇投資者,致在場之被害人 何松鑫羅清根潘秀欽 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侯惠榜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亦即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100年度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出自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與該罪之要件有間(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如依積極證據足可證明行為人確係意圖不法所有時,固得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倘若行為人施詐時之意圖尚有存疑,依調查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其自始具有上述主觀犯罪構成要件,自無從認定行為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名,即行為人須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當之,合先說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侯惠榜、陳昭旭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資料為其主要依據:
㈠被告侯惠榜、陳昭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
告侯惠榜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對被告陳昭旭而言),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昭旭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對被告侯惠榜而言)。
㈡證人溫峯彰、侯惠霖、證人即被害人廖志明、潘秀欽、曾榮
三、何松鑫、羅清根、 呂媽景 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證人 李義發承德 油脂公司(下稱承德公司)負責人〉、證人即被害人 賴忠雄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㈣證人 蕭淑晴 (森青公司員工)、 吳斌魁 (提供資金給森青公
司周轉者)、 謝耀歆 (被害人 范秋娥 之子)、證人即被害人范秋娥、 邱順勝陳建 各、 吳哲嘉呂瀛義呂柏 達、呂 文忠溫昌寶黃正 道(改名 黃新富 )、 林誼綢莊立 宇、 黃信 發、 廖錦懋楊悉航 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㈤證人 許啟謀 (被害人 何榮輝黃信發 之友人)、證人即被害
林欣燁謝榮金張泰強 、何榮輝、 陳鴻志黃俊銘潘啟華李先 立、 鄭煒 忠、 賴榮賢李良泉曾春田 於警詢之指述。
㈥森青公司「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1份(雲林地檢署10
2年度偵字第5651號卷卷一,下稱雲檢5651號卷一,第74至80頁)。
㈦經濟部能源局102年8月23日能技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15頁)。
㈧偽造之「101年6月1日內政部黎社合管字第00000000號」
公文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40頁;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9)。
㈨內政部101年7月4日內授中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8月30日內授中團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年8月9日內授中團字第0000000000號函、申請籌組函、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暨審查表、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籌組計劃書、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章程各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18至38頁、第41頁)。
㈩被害人廖志明之匯款申請書回條4張(雲林地檢署102年度
偵字第5651號卷卷四,下稱雲檢5651號卷四,第50、51頁)。
被害人潘秀欽之森青公司直營農場合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匯款存根、森青發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架構計畫影本、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87至96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47、48頁)。
被害人 曾榮三 之森青公司總經銷合約書、森青發科技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營運架構計畫各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109至117頁)。
被害人何松鑫之森青公司直營農場合約書、區經銷合約書、
鄭鈺君 存款憑條、社員入社同意書各1份、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支票(影本)各2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129至143頁、第145、146頁)。
被害人范秋娥之郵政匯款申請書、簽收紀錄、總經銷終止書
、總經銷合約終止書、同意書、證明書各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53、54頁、第162至165頁)。
被害人羅清根之匯款單、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書各1份(花
蓮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3768號卷,下稱花檢3768號卷,第102至104頁)。
被害人邱順勝之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書、支票簿存根各1份
(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卷二,下稱雲檢6267號卷二,第24至26頁、第29頁)。
被害人 陳建各 之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書、森青公司麻瘋樹蓖麻樹種植合約書各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44至49頁)。
被害人吳哲嘉、呂瀛義之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書各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63至65頁、第77至79頁)。
被害人 呂柏達 之存款憑條3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直營農場合約書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91至93頁、第100至102頁)。
被害人 呂文 忠之森青公司麻瘋樹蓖麻樹契作種植合約書1份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7張(雲檢6267號卷二第115、116頁、第405至407頁)。
被害人林欣燁之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書、麻瘋樹蓖麻樹契作
種植合約書各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131頁、第133至13
8頁)。被害人溫昌寶、 吳家煌 、呂媽景之森青公司總經銷合約書各
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149至151頁、第196至198頁、第228至231頁)。
被害人 黃正道 之森青公司總經銷合約書2份、存款憑條3份
、匯款申請書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166至173頁、第17
8至180頁、第185、186頁)。被害人林誼綢之森青公司總經銷合約書、匯款單各1份(花檢3768號卷第144頁;雲檢6267號卷二第213至216頁)。
被害人 莊立宇 之簽收單、森青公司總經銷合約書各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248頁、第250至252頁)。
被害人賴忠雄之森青公司直營農場合約書1份(本院卷三第521至531頁)。
被害人謝榮金之收據、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書各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311至314頁)。
被害人張泰強之森青公司痲瘋樹蓖麻樹契作種植合約書1份(雲檢6267號卷二第390至392頁)。
被害人何榮輝之森青公司區經銷商協定合約書、合作金庫存
款憑條各1份(花蓮地檢署101年他字第533號卷,下稱花檢他533號卷,第6、7頁、第10至12頁)。被害人陳鴻志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森青公司總
經銷合約書1份(花檢3768號卷第96至98頁)。被害人 楊希航 之森青公司總經銷合約書1份(花檢3768號卷第121至126頁)。
被害人潘啟華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花檢3768號卷第
150、15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102年9月12日函暨森青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42至52頁)。
森青公司之支票紀錄簿1份(雲檢6267號卷一第44至53頁;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8)、現金簿5本(雲檢6267號卷一第54至74頁;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9,影印附於證物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南區國稅嘉縣0000000000
0000號函暨森青公司歷年營業稅籍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森青公司第一次股東會議記錄各1份(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267號卷卷一,下稱雲檢6267號卷一,第96至122頁;花檢3768號卷第57頁)本院102年聲搜字第560號搜索票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102年10月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之被告侯惠榜印章3個、個人印章15個、現金簿5本、
會員資料7張、承諾書2張、農場照2張、股東名冊4張、合作社會員名冊6張、經銷終止書2張、森青公司資料1張、農糧署函1張、森青公司函1張、詐欺檢舉函2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3)。
扣案之森青公司區經銷合約1本、籌備函3張、森青公司宣
傳書1本、支票收據1張、總經銷合約終止書11張、合約終止協議1張、被告陳昭旭終止協議書1張、合作社籌組函3張、被害人曾榮三協議書1張、被害人吳家煌終止書1張、聲明書1張、社員申請書18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至18、編號20至23、編號25至27)。
扣案之匯款條11張、會員聯絡簿1本、完成契約1張、種植
合約書24本、種植合約書(D)10本、被害人何松鑫終止合約1張、被害人范秋娥終止合約1張、被害人廖志明等人終止合約、收據5張、直營農場合約1本、區經銷合約(O)12本、區經銷合約(A)5本、種植合約(A)15本、區經銷合約執行長3本、種植合約執行長2本、區經銷合約(J)6本、種植合約(J)2本、總經銷合約(H)1本、區經銷合約(H)3本、種植合約(H)3本、區經銷合約(
K)7本、總經銷合約(F)1本、總經銷合約(R)1本、種植合約(花蓮)1本、種植合約(K)3本、種植合約(Y)4本、種植合約(C)1本、種植合約(賴)1本、區經銷(F)2本、種植合約(F)2本、總經銷合約(I)1本、區經銷合約(I)2本、種植合約(F)2本、總經銷合約(M)1本、直營農場合約(D)3本、直營農場合約(K)2本、總經銷合約(A)1本、總經銷合約(CDGJQIW)7本、總經銷合約1本、區經銷合約7本、直營農場(JK)2本、區經銷合約(HK)2本、總經銷(B)合約
1本、區經銷合約(F)1本、 溫峰彰 名牌1張(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至73)。
扣案之森青公司合庫存摺3本、合庫金融卡1張、電腦設備
(主機)、(華碩)筆記型電腦各1臺、痲瘋樹果子採樣1件、支票票頭1本(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4、75、編號79至80)。
四、被告侯惠榜、陳昭旭雖坦承有分別擔任森青公司總裁(即實際負責人)、執行長,由被告陳昭旭建立森青公司之經銷制度,森青公司依此制度招募如附表所示之廖志明等人簽約,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成為森青公司之「總經銷」、「區經銷」、「契作戶」或「直營農場」;另為成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由被告陳昭旭請溫峯彰辦理,溫峯彰有經由某年籍不詳之姜紹勇協助,於被告陳昭旭自溫峯彰取得偽造公文後,轉交給被告侯惠榜,被告2人並於
101年6月6日,森青公司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該偽造公文,向在場之投資者稱內政部已核准籌設合作社等情,惟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被告侯惠榜辯稱:伊接手森青公司後,想要推廣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剛開始只有找農民種植,收取種苗費用,認識陳昭旭後,才由其建立經銷制度來推廣種植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方式是招募總經銷,由總經銷招募區經銷,區經銷招募農民契作戶,20位總經銷名額滿再訂立大型直營農場,投資者是認為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很好而主動經銷;森青公司有實際經營,提供痲瘋樹、蓖麻樹種苗給農民種植,也有輔導農民種植方式要勤摘新,才會長得多,並沒有誇大種植成效;執行長陳昭旭建立經銷制度,是在100年12月1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利用休耕地種植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獎勵補助辦法」暨草案總說明(雲檢5651號卷三第119至122頁;下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之前,有些投資者在此之前就已經加入,草案出來後,也是跟投資者說等政府通過草案,開始實施後才會依法補助,伊等是先走在前面等政府通過補助,沒有說政府已經核准將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能源作物及給予補助;森青公司還沒有將痲瘋樹、蓖麻樹種子榨成油之設備,是因為這個階段種子要培養樹苗,向農民收回之種子數量也不足榨油,且所需要的榨油設備與一般榨麻油之機器一樣,即使森青公司還沒有榨油設備,也可送到其他公司榨油,再賣出獲利,承德油脂公司董事長李義發有說如果森青公司榨出油,一定會購買;當時不知道申請成立合作社的流程,所以申請成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之相關事宜,是交給陳昭旭處理,101年6月6日森青公司要開月會,前一天陳昭旭打電話給伊說「有神」,明天要開會,今天公文下來,伊並不知道陳昭旭拿的是偽造公文,是後來經過媒體報導才發現的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侯惠榜辯護稱:被告侯惠榜並未以種植能源作物獲得補助作為號召來欺騙投資者;關於提供之書面資料上所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成效,其實都引自網路上資料,有些農民只是想要能夠獲得政府轉作補助,實際上沒有好好耕作,以致於收成與被告侯惠榜提供之書面資料有落差,不能以此即推論被告侯惠榜利用這樣的資料來詐欺;被告侯惠榜依據陳昭旭之提議所建立之產銷制度,與一般老鼠會直接吸收金錢不同,是實際提供痲瘋樹、蓖麻樹種苗給區經銷、契作戶或大型農場來耕作,收取之費用是租地、培養種苗及僱請勞工之費用,不能以這樣的產銷體系來認定被告侯惠榜有詐騙;被告侯惠榜縱有拿錢去購買BMW汽車,僅是森青公司決策錯誤,不能以此推論被告侯惠榜有詐騙行為等語。被告陳昭旭則辯稱:經由曾榮三認識侯惠榜後,獲得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相關資訊,考量當時農地有2期休耕,認為可以投入這個產業,建議侯惠榜建立經銷制度,比1個人單打獨鬥更能獲得成效,侯惠榜是有種苗場,真的有在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會邀請農藥專家來跟投資者講解,加上有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伊等也有以公文向農委會陳情,有承諾輔導,而非補助;後來 伊有 建議成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是擔心如果森青公司無法收購時,沒有足夠保障,加上政府將來有要推廣輔導種植,所以希望先將種植痲瘋樹者集結起來,成立合作社讓政府輔導,再將所收購的痲瘋子一起轉賣,成立合作社之事宜,是委託溫峯彰處理,溫峯彰有拿1張公文(指上開偽造公文)給伊,伊不知道公文是偽造的,沒有仔細查證就交給侯惠榜,因為森青公司之經銷商與要參加合作社之會員大部分之同一批人,隔天森青公司開月會,伊和侯惠榜就將該公文影印給投資者,之後大約10多天,南部有人打電話來說公文是假的,伊仔細看公文,發現有錯字,覺得事情不對,趕快跟溫峯彰說,叫溫峯彰找姜紹勇來處理,並非要以偽造公文詐騙投資者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陳昭旭辯護稱:石油總有1天會用畢,發展替代能源的確是政府之決策,也有如同承德公司成功將植物油加工成生質柴油(誤稱為壓榨蓖麻油)後,販賣給中國石油公司,森青公司成立目的確實要推廣能源作物,被告陳昭旭將森青公司之推廣方法做適當管控,並非推出空頭東西來詐騙農民;又依據溫峯彰所述,其將偽造公文拿給被告陳昭旭時,就有檢討該公文是假的,被告陳昭旭有該公文上將痲瘋「數」之錯字圈起來,101年6月6日開會當天就提供偽造公文給投資者,其實這張公文是農糧署東區分署於101年6月14日發現公文有問題,向該公文上所載之內政部曹先生詢問,曹先生表示根本沒有這份公文,才確定公文是假的,也就是發出偽造公文後10多天始爆發假公文事件,被告陳昭旭因此去找溫峯彰商討,此時看到偽造公文上有上開錯字將之圈起,所以在溫峯彰處扣得之偽造公文上有畫圈圈,一般投資者提出之偽造公文上則無,被告陳昭旭並非於發出公文給投資者時,即已知悉該公文為偽造的等語;又被告侯惠榜雖坦承因曾榮三等人欲另行籌組「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而心生不滿,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並辯稱:當天只有講氣話,情緒上的話,「不要以為合作社出來沒有公司不要緊,申請合作社從頭到尾都是公司支出,不要等合作社出來就將公司一腳踢開」、「這個合作社是我籌組的,不容許為了這個合作社出來以後,就不理公司,任由公司倒閉,這公司是我辛苦經營起來的,如果任由公司倒閉我會想不開」,沒有說「科掉」、「曾砍殺親弟弟」等恐嚇言語,也沒有與在場的何松鑫、 羅青根 及潘秀欽發生爭執等語,辯護人並為其辯護稱:被告侯惠榜即使有說出這樣話語,也是當時氣話而已,最主要是怕投資者籌組合作社任由公司倒閉;況且依據何松鑫、羅清根、潘秀欽在交互詰問證述,潘秀欽很明白說沒有害怕的情形,只是感到厭惡,何松鑫到底是自己直接聽到這樣的話語或是聽別人轉述,證述前後矛盾,羅清根則表示,被告侯惠榜所講是氣話。實務上見解認為恐嚇罪應該要看當時客觀的情形,例如恐嚇者與被恐嚇者之間的實力關係,依當時場合其實只有被告侯惠榜1人而已,底下在場有幾十位在場,何松鑫、羅清根、潘秀欽客觀上是否會產生畏懼情形,容有疑問,縱使被告侯惠榜有講這些話語,參酌被害人何松鑫、羅清根、潘秀欽的證述及當時在場人數的客觀情形,也未該當於恐嚇罪之構成要件等語。
五、經查:㈠就公訴意旨㈠主張被告2人涉犯詐欺取財部分:
⒈被告侯惠榜與其堂兄侯惠霖於99年間開始合資籌組公司,由
侯惠霖、被告侯惠榜分別擔任董事長、董事職務,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6月15日核准設立登記森青公司〈現已更名為森青發科技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青發公司)〉,森青公司初始之經營方式為購買痲瘋樹、蓖麻樹樹苗自行或提供給契作農戶種植,等農民收成後,再向農民收購種子(扣除種苗費用),嗣被告侯惠榜認於100年9、10月前,透過曾榮三認識被告陳昭旭後,乃向具有農藥背景之被告陳昭旭請益,由被告侯惠榜自任森青公司總裁而擔任實際負責人,被告陳昭旭則獲聘擔任森青公司之執行長,由被告陳昭旭為森青公司建立「經銷制度」招募投資者(加入「總經銷」,須先繳納60萬元,「總經銷」得招募「區經銷」,「區經銷」須繳納10萬元給「總經銷」,「區經銷」再招募「契作戶」,每戶須繳納25,000元給「區經銷」),於100年9、10月間起,對外發布上開招募訊息,並在森青公司設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之辦公室接待投資者, 嗣有如 附表所示之投資者廖志明等人,分別與森青公司簽約成為森青公司之「總經銷」、「區經銷」、「契作戶」或「直營農場」(「總經銷」名額額滿後所設),並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證人侯惠霖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花檢3768號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雲檢6267號卷二第261、262頁;本院卷卷三第84、85、91頁、第109至112頁)、證人蕭淑晴、吳斌魁於警詢、偵查中指述(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5651號卷卷三,下稱雲檢5651號卷三,第50至52頁、第69頁、第124至126頁、第144、146頁) 歷歷 ,復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投資者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指陳其等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在案(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①所示),且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侯惠榜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上情(對被告陳昭旭而言)(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671號卷,下稱雲檢他671號卷,第34至36頁、第45頁;雲檢5651號卷三第4至6頁、第8頁、第43至45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54至67頁;本院卷一第61至62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65頁、第243至245頁反面),以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昭旭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建立「經銷制度」乙節(對被告侯惠榜而言)(花檢3768號卷第59頁反面、第60頁;雲檢5651號卷三第74至76頁、第84、85頁;本院卷一第298頁)在案,互核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人付款、簽約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之資料(詳前揭三、㈨至
、、、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40、42、43、44、46、49、54、66、68、69)、森青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朴子分行甲、乙帳戶交易明細表(雲檢5651號卷一第45至52頁)、森青公司公司基本資料、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經濟部
102年6月1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森青發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本院卷一第234至242頁、第326至327頁)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公訴人起訴主張被告2人所施用之詐術主要有:①向有意加
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之投資者佯稱:痲瘋樹及蓖麻樹得提煉生質柴油,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及給予補助等語;②告以投資者森青公司將提供種子給農民耕作,收成之種子由森青公司保證收購;③提供「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等文件、影片,讓投資者誤以為痲瘋樹、蓖麻樹易於種植,成本低廉,獲利極佳。然查:
①就被告2人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得提煉生質柴油」之說詞
,依據證人李義發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承德公司主要在生產生質柴油,是將植物油加工成生質柴油,只要是動植物油都可以做生質柴油;痲瘋樹子產的油不能食用,但可以提煉生質柴油,蓖麻樹子產的油也是可以提煉生質柴油,只是價格比痲瘋樹子油高,比較不經濟:好幾年前當時世界上有在推廣種植痲瘋樹,包括臺灣也有人引進痲瘋樹,想要在臺灣種植,是一個風潮,寄望痲瘋樹子油可以代替食用之黃豆油、棕櫚油;中國石油公司有在嘉義種植,也有說要在印尼種植,政府也有政策在推動,被告侯惠榜、陳昭旭有來問伊是否願意收購痲瘋樹子油、蓖麻樹子油,並有帶農民來伊工廠參觀,觀看製程;伊有表示只要比照國際行情,願意收購痲瘋樹、蓖麻樹子所榨出來的油,有出具承諾書,但伊沒有跟森青公司簽約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78、27
9頁;本院卷三第139至147頁),並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18日油轉資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內有記載本公司前為配合政府推展生質柴油政策,推動印尼痲瘋樹合資種植計畫以取得生質柴油料源,該計畫於100年6月13日奉立法院審計通過,復因印尼合資夥伴未能提供適合種植痲瘋樹之大規模土地,而於101年10月17日報奉經濟部同意停辦…等語)(本院卷二第324頁及反面)、李義發100年4月28日出具之承諾書(載明:本公司承諾由侯惠霖、侯惠榜所代表組成之公司推廣麻瘋樹、蓖麻樹,種植生產之種子所榨出之油脂,永遠無限量依市價收購作為承諾)(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影印附於本院證物卷)各1份在卷可參,可知痲瘋樹、蓖麻樹所產之種子榨成油後,的確可作為提煉生質柴油之原料,被告2人上開說詞,雖非完整,亦難認被告2人此說詞為虛偽之詞。
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參酌證人廖志明等人就此部分之證述內容(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②所示),簽約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者,有證稱是政府「已經」將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能源作物,種植將給予休耕補助,亦有證述是政府「將來一定」或「將來可能」將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能源作物,苟被告2人確實欲以上開說詞詐騙廖志明等人,何以會有如此差別。再者,觀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利用休耕地種植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獎勵補助辦法」暨草案總說明(雲檢5651號卷三第119至122頁;下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其上有記載「預告訂定」及「草案總說明」字樣,草案第4條關於補助之內容為「休耕地土地所有人或承租人種植之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得予補助;其補助額度上限每半年每公頃4萬5千元」,以此內容比對證人廖志明等人之證詞,可見被告2人向投資者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時,係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來向投資者說明「政府補助政策」之情形,而證人廖志明等人對此份草案資料會出現上開不同之解讀結果,衡情應是對於被告2人說明時理解上出現歧異,有些加入經銷制度者能夠明確知悉「預告訂定」及「草案」之意義,亦即政府實際上尚未通過並實施該補助辦法,也尚未將痲瘋樹、蓖麻樹明文列為能源作物,休耕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尚無法獲得補助,但「期待」將來補助辦法正式通過後,政府會將痲瘋樹、蓖麻樹能源作物,利用休耕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即可依法獲得補助,另有些加入經銷制度者卻只是一知半解,而著重在所見資料上記載政府網站有預告訂定補助辦法,補助內容為休耕地種植能源作物每半年每公頃45,000元,加上被告2人係在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而不免聯想為「痲瘋樹、蓖麻樹已經列為能源作物種類」、「休耕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可以獲得政府補助」。又且,依據森青公司「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關於成本分析之內容,就土地部分即載明「個人所有權的,但因休耕可獲得政府補助外,也可乘時利用」,表示依當時現狀休耕地雖可政府補助,但也可選擇不休耕即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如此休耕地所有權人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成本即包括原可領有之休耕補助;此由證人賴忠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侯惠榜或陳昭旭有講過利用休耕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可以獲取政府補助;伊因為有辦休耕,所以還不能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本院卷三第
477、500頁),亦可佐證。況且,證人侯惠霖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印製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投資者,是跟投資者說行政院預計將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補助的農作物,不是已經列入,這是官方文書,平民老百姓相信是對的;伊等也曾因為這件事去找過行政院副秘書長 簡太郎 ,去找經濟部能源局官員,但一直沒有結果,主要是說能源局要跟農委會一起做決定,但公文給農委會被擋下,沒有執行;後來演變成森青公司與經銷商摩擦的原因等語(本院卷三第95、97、107、126頁),衡情,倘若被告2人建立森青公司經銷制度時,即欲以「政府補助」來吸引投資者加入種植,收取加盟費用吸金,實無須如此大費周章、積極拜會政府官員,以促成通過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並將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補助項目。從而,尚難以證人廖志明等人對上開草案資料有不同理解,遽認被告2人有以「痲瘋樹及蓖麻樹『已經』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在休耕地種植會給予休耕補助」等說詞來欺騙欲加入經銷制度者,致人因此陷於錯誤而投資加入。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雖曾於101年5月10日發出新聞資料,強調獎勵種植能源作物辦法(草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並說明「近日某科技公司透過媒體報導,宣稱政府已將痲瘋、蓖麻樹列入能源作物選項,可領取輪作獎勵,並於全國各縣市舉辦說明會,游說農民參加並規定須先繳納輔導費及自行採收晒乾籽實,再以契作價格保證無限量收購。」(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92號卷第136頁反面),然檢察官並未就農糧署所指「透過媒體報導,宣稱政府已將痲瘋、蓖麻樹列入能源作物選項」,提出森青公司透過哪個媒體報導,宣稱政府已將痲瘋、蓖麻樹列入能源作物選項之證據資料,自難以此份新聞資料即認森青公司有此部分透過媒體之宣傳行為,而遽認被告2人涉嫌以此作為詐術,附此敘明。
③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森青公司將提供種子給農民耕作,
收成之種子由森青公司保證收購」之說法,被告2人並不否認提出「提供種子」、「保證收購」農民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所收成之果實乙節(本院卷三第593、594頁),此亦經證人廖志明等人證述明確(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③所示),並有前揭森青公司「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記載痲瘋果(帶殼)晾乾,每公斤6元以上、蓖麻籽晾乾,每公斤15元以上;森青公司負責提供種苗、種植技術及保證對低收購價格〉,以及森青公司「麻瘋樹、蓖麻樹契作種植合約書」〈記載森青公司提供最優良之麻瘋樹、蓖麻樹品種供立約人種植,共同發展能源事業;立約人種植收成全部交由森青公司收購,立約人不得轉售他人或公司。若經查察屬實,森青公司將向立約人求償違約補償;痲瘋籽(帶殼)晾乾,森青公司最低收購價額保證每公斤6元,蓖麻籽需由立約人提供脫殼設備及費用,最低收購價額保證每公斤15元,無限量收購,雙方互利,往後原油如有波動價格再另議;森青公司收購價額,麻瘋種子依國際原油價格USD110元為基礎計算,保證立約人最低契作價格,新台幣6元/公斤。如國際原油價格上漲10%,契作價格調漲0.5元/公斤。蓖麻籽價格則保證15元/公斤,計算基礎同為USD110元。立約人應提供任一個金融機構的存摺帳務影印本,以供森青公司在收購種子後7日內將金額直接匯款制立約人帳戶內〉(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影印附於證物卷)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而關於森青公司是否實際進行「提供種子」、「保證收購」等事項,就「提供種子(或種苗)」部分,觀諸證人廖志明等人證述之內容(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③所示),除證人何松鑫證述被告侯惠榜表示樹苗尚在培養外,依其餘證人之證詞,森青公司確實有免費提供經銷商痲瘋樹、蓖麻樹種子(或種苗);又就「保證收購」部分,證人蕭淑晴於警詢證稱:公司有收了很多種子進來,放在辦公室旁邊,是向農民購買的痲瘋樹、蓖麻樹種子,由 林宜綢 告知伊收購價金,伊會將數量及金額寫在1本筆記本上等語(雲檢5651號卷第51、52、55頁),與證人廖志明等人證述之內容(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③所示)相互勾稽,益徵森青公司在財務尚未發生問題前,的確有實際進行收購經銷商(含簽約加入總經銷、區經銷、直營農場者,或其等招募之契作戶)所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生產之果實,甚至收購未簽約農戶所收成之果實,再參以證人侯惠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稱:森青公司主要業務為種植痲瘋樹樹苗免費供應簽約契作之農民,由森青公司簽約保證價格收購;森青公司於100年11月推出加盟制後,伊只負責種苗種植,未參與招募作業;森青公司收取加盟金後,有用來承租土地種植痲瘋樹種苗,種植面積約1.5公頃,種苗50、60萬棵,總花費至少100萬元以上,伊所種植的種子都用來培養小苗,用來提供經銷制度之種苗使用,只要成為契作戶,總經銷要無限量供應種苗;一開始是伊找被告侯惠榜種植痲瘋樹,在此之前伊已經種植痲瘋樹1年多,有果子出現,被告侯惠榜很熱衷,一直買種子,一直在租地種植,一直辦說明會,花費很多錢,102年6月公司資金週轉不靈將購買的中古BMWX6休旅車賤價出售;森青公司從契作戶收回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作業程序是區經銷向契作戶過磅收集帶殼的乾種實,再由總經銷匯集各區經銷收集的總數,向森青公司報繳、過磅點收,於1星期內支付經銷商及契作戶收購種子價款;於10
1年12月8日離職前有經手過莊立宇之收購作業,依合約痲瘋樹種子收購價每公斤6元,總收購數量約500公斤,金額約3,000元;還有曾經誤以1公斤60元(6元的10倍)向1位總經銷收購;伊知道的收購約有7筆,因森青公司一開始只有免費提供種苗供種植,後來有些人是101年1、2約簽約後才開始種植,時間不長,大概只收成一點點樹籽,所以只有收購少數種子;痲瘋樹種實濕殼與乾殼有差異,前者可以有好幾克,後者是曬乾後剩一點點重量,伊認為這樣收購會有紛爭,可能發生曬乾不足或以濕殼來換價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第46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雲檢6267號卷二第262頁;本院卷三第86頁、第89至91頁、第102、103、108、109、122頁),可認森青公司成立經銷制度之初(即財務發生狀況前),應有依簡介內容、種植合約書所載之低價格對外收購痲瘋果或蓖麻籽,自難認被告2人成立經銷制度,與他人簽立經銷契約(包括總經銷、區經銷、直營農場、痲瘋樹蓖麻樹契作種植合約書)時,即欠缺經營、管理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之真意,而以森青公司「提供種子(或種苗)」、「保證收購」作為詐術詐騙投資者簽約;故縱使森青公司事後有無法收購之情形,亦屬森青公司與經銷商間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尚不足以推論被告
2人邀請廖志明等人簽約加入經銷制度之初,即欲以此說詞詐騙投資者。
⑤關於被告2人提供「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等文件、影片
,是否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為「易於種植,成本低廉,獲利極佳」等情,被告2人並不否認提供「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等文件,並播放相關影片給欲加入經銷制度者觀看,內容包括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成果,被告侯惠榜並供稱:依據自己種植之成果,確實收成很好等語。而細觀前揭森青公司痲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之內容,就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介紹,包括「成本分析」、「受益分析」、「種植痲瘋樹地點、氣候、水源、採收過程」、「痲瘋樹種植過程及種植成本含往後之各項費用、資料」,復參酌證人廖志明等人就此部分證述之內容(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③④所示),投資者(包括「總經銷」、「區經銷」、「直營農場」等依約領取收購紅利,而無庸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簽約者,及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簽約契作戶),本可自行閱覽簡介或契約內容,斟酌考量投資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獲利效益,來決定投資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與否,而非全然僅憑被告2人片面之詞。又證人侯惠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自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瞭解其成本與獲利;〈提示偵5651號卷一第75、76頁「麻瘋樹蓖麻樹推廣簡介」〉簡介就「成本分析」之記載,沒有低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成本,讓農民以為種植成本很低;就「受益分析」之記載,有高估約3成以上等語(本院卷三第116至118頁),就「成本分析」並無低估狀況,就「受益分析」雖認有高估情形,然該部分已有註明「每年收成依種植的地形、地點、時間、溫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偵5651號卷一第76頁),證人侯惠霖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確有租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雲檢6267號卷二第261頁),被告侯惠榜既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經驗,其與被告陳昭旭欲透過建立經銷制度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在推廣簡介上記載「最佳」之受益狀況(即第1年產量約10至15公斤,第2年產量約15至20公斤),而註明每年收成可能「依種植的地形、地點、時間、溫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一般吸引投資之常情尚無不符;況該簡介亦載明「種植痲瘋樹地點、氣候、水源、採收過程」、「痲瘋樹種植過程及種植成本含往後之各項費用、資料(包括工時、整地、種植條件、種植間距、施肥、除草、收成時間、採收量、人工、採收時間等)」,並包括「第1年每季各施肥1次,不用特殊管理,以後每年可視生長情況給予適當施肥與定型修剪、充足的陽光與土壤肥沃及良好樹型可大大提升痲瘋樹成長,還能提早進入採果期」,可認已盡告知義務。再者,投資推廣或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其成果本可能受到種植之土地條件、天候因素,甚至個人投入程度等因素影響,為具有一定風險之行為,此由證人廖志明等人證述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④所示),雖有有證人表示收成很差、不合成本,卻有證人表示所種植之痲瘋樹長得很好,或有證人表示自己未盡力照料導致收成不佳等情亦明,是以,證人廖志明等人閱覽簡介、契約內容後,評估認為具有投資價值,或認為有利於環境,而投資加入經銷制度,自難認被告2人於邀請投資者加入經銷制度時,以上開簡介內容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方式、成本、可能獲利情形,即屬以「易於種植,成本低廉,獲利極佳」之說詞施行「詐術」。
⒊至公訴意旨另指摘:被告侯惠榜違反農業生產獲利常態、被
告陳昭旭抽佣比例極高,被告2人取得資金去向不明,無法提出合理解釋,使投資者之投資金額無法回收,所收取之投資款未運用在生產經銷(如購買BMW休旅車,未準備榨油設備等),又被告侯惠榜先以「森青公司」召募成員,再籌組「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因偽造公文事件無疾而終,再改組為青發公司,被告2人所為與施行詐術無異等語,然被告2人為森青公司建立經銷制度,除在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外,必然也包括能夠獲利,其等自投資者繳納之加盟金可抽成或獲利一定比例,縱然對投資者而言觀感不佳,仍與具有詐欺之犯意、施用炸術有別;又關於加盟金流向等帳目問題,除加盟制度外,尚籌組合作社,偽造公文事件發生後,改組為森青發公司等情,亦非其等與投資者簽訂契約時,用以吸引投資者加入之方式,應非「詐術」之一,自難以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摘之情形,遽認被告2人有施行詐術之犯意或行為。
⒋綜上所述,難認被告2人以森青公司成立經銷制度,對外招
募投資者之際,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公訴人所指上開「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廖志明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交付。
㈡就公訴意旨㈡主張被告2人涉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
⒈被告2人有意成立合作社(命名為「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
產運銷合作社」),乃由被告陳昭旭尋求溫峯彰協助,溫峯彰前往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詢問合作社申請過程,經被告知煉油業不得成立合作社後,另請求年籍不詳之姜紹勇協助,姜紹勇係提供上開偽造公文給溫峯彰,溫峯彰轉交給被告陳昭旭,再由被告陳昭旭轉交給被告侯惠榜,被告2人於101年
6月6日,森青公司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召開經銷商月會時,有發送該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等情,業據證人溫峯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證歷歷(雲檢他671號卷第27頁;雲檢5651號卷三第154、176頁;本院卷二第343頁及反面),並據證人廖志明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述歷歷(詳附表證人廖志明等人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欄⑤所示),復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公訴人主張被告2人涉犯此部分犯嫌,主要係被告2人漠視
這份公文為虛假之高度可能,為博取投資者信賴,仍對外發送,並以證人溫峯彰之證詞主要論據,主張被告陳昭旭在使用公文前,即已知悉公文可能造假,觀之證人溫峯彰歷次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所述內容:
①證人溫峯彰於101年8月10日警詢時指稱:伊與被告陳昭旭
於101年1月10日左右,預定成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由伊擔任聯絡人,被告陳昭旭擔任負責人;伊於101年2月5日下午3時許,委託1位姜先生申請成立合作社適宜,經向該人詢問進度,說已經送去申請,伊向該人索取回函,該人於101年6月24日晚上9時許,才能1份內政部公文給伊,並附上1份申請表;伊於101年6月5日上午9時許,在籌備處(雲林縣○○鄉○○村○○路○○○○號)拿內政部公文給被告陳昭旭看;不知道是偽造公文,看過後有覺得怪怪的等語(本院卷二第24頁反面、第25頁)。
②證人溫峯彰於101年8月10日警詢時指稱:因為申請合作社
很複雜,姜先生說其會申辦,故交給姜先生處理;是因為姜先生與廖錦懋一同前來找被告陳昭旭,伊才見到的;整件事感覺不合乎常理,但說不出哪裡有問題等語(本院卷二第26頁反面、第27頁)。
③證人溫峯彰於101年12月3日偵訊時指稱:姜紹勇說已經送
申請,伊要求提供公文,以便向加入者說明;姜紹勇將這份內政部公文拿給伊,當時是拿到影本,後伊將公文交給被告陳昭旭,說姜紹勇已將幫忙申請了,知道被告陳昭旭有拿給被告侯惠榜;之後,伊覺得這份公文有很多問題,錯字連篇,主旨也沒寫臺灣省;(問:覺得有問題,為何還交給被告陳昭旭?)被告陳昭旭看了叫伊問清楚等語(本院卷二第19
8頁反面、第199頁)。④證人溫峯彰於102年8月1日警詢時指稱:〈提示雲檢他67
1號卷第49頁之偽造公文(有將痲瘋「數」圈起來)〉自姜紹勇取得公文後,沒有仔細看,隔日就拿給被告陳昭旭,被告陳昭旭看得很仔細,該公文主旨欄的「痲瘋樹」誤植為「痲瘋數」,被告陳昭旭就告訴伊公文有錯別字,感覺怪怪的,並把錯別字「數」圈起來,伊再仔細檢查公文字號,與正常公文不同,也認為有問題,有告訴被告陳昭旭先不要拿出去,因為拿出去會有犯法問題,要再向姜紹勇求證,但被告陳昭旭說隔天就要開會,要向大家報告,先拿該公文給投資者看等語(雲檢他671號卷第29、30頁;本院卷三第504至
512頁本院104年8月4日勘驗筆錄)。⑤證人溫峯彰於102年8月9日警詢時指稱:姜先生於000年
0月4月晚上9時許拿該張內政部公文給伊,伊於101年7月有向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查證,查詢後有告訴被告陳昭旭是偽造公文等語(本院卷二第182頁反面)。
⑥證人溫峯彰於102年8月13日偵查中具稱:內政部公文是姜
紹勇拿給伊的,拿到後只有交給被告陳昭旭等語(本院卷二第191頁)。
⑦證人溫峯彰於102年10月2日警詢時指稱:內政部公文是姜
紹勇提供給伊的,再交給被告陳昭旭,被告陳昭旭交給被告侯惠榜,由被告侯惠榜拿給森青公司經銷商;依照公文文號,是101年6月才出現的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154、15
5頁)。⑧證人溫峯彰於102年10月2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姜紹勇於10
1年6月2日或3日拿公文給伊,當時很忙沒有仔細看,隔天叫被告陳昭旭來拿,被告陳昭旭和伊看了,發現公文連絡人只有寫「曹先生」,沒寫全名,如果1個辦公室有很多「曹先生」,要如何聯絡,而且「痲瘋樹」的樹也寫錯字,但被告陳昭旭急著要拿給被告侯惠榜,伊就讓其帶走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176頁)。
⑨證人溫峯彰於102年11月14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拿到
公文時就懷疑是假公文?)覺得不大對,但被告陳昭旭說不要管森青公司的事;是伊叫被告陳昭旭來拿公文的,被告陳昭旭說沒空,有跟被告陳昭旭說公文不太對、怪怪的,幫忙申辦的人只拿1張公文,沒有拿申請人申請表、計畫書給伊,叫被告陳昭旭自己看一下;伊說跟被告陳昭旭說,幫忙申請的人要拿錢,被告陳昭旭說開完會再講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58頁);改稱:(問:之前說拿到公文時,就有與被告陳昭旭討論裡面有錯字,聯絡人沒有全名?)時間點記錯,是交給被告陳昭旭過後10幾天,被告陳昭旭找伊過去,才討論這張公文怪怪的(雲檢6267號卷二第259頁)。
⑩證人溫峯彰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是被告陳昭旭與被
告侯惠榜開始合作推廣痲瘋樹種植,因為伊以前有參加過合作社的經驗,被告陳昭旭找伊商量怎麼申請,主要是私人公司不可能申請跟政府合作,當初很多種植戶希望政府出面輔導,如收成不好,請專家改良品種,如果人民團體,才比較可能有辦法推動,所以要申請成立合作社,希望政府出面輔導,不是補助,如果種植能夠賺大錢,就不用補助;伊有答應幫忙,但去瞭解申請程序、申請的內容,發現很複雜,伊又不懂,在討論時,有1位「姜紹勇」先生自我推薦說專門在申請這個,經過3、4個月都沒有消息,被告陳昭旭詢問伊這個已經申請這麼久,沒聽說要補什麼證件、資料,到底有沒有在申請,伊就一直追姜先生,追回來就是那張內政部公文,在伊不察的情況下直接交給被告陳昭旭,被告陳昭旭再轉交給被告侯惠榜先生;(問:證人先前在偵查中有表示,看到這份公文怪怪的,覺得哪個部分怪怪的?)就是「姜紹勇」拿影本,再來是內容很模糊,只知道有申請,申請情況到底怎樣,要補什麼資料通通沒有,催來的結果,就是拿這張影印本要拿錢,就覺得不大對;因為被告陳昭旭交待伊去辦理,有辦回來就馬上轉給被告陳昭旭,沒有其他想法等語(本院卷二第343至344頁;第345頁、第346頁反面);又稱:打電話告訴被告陳昭旭公文出來時,有罵髒話說,「姜紹勇」就是要來拿錢,被告陳昭旭來拿公文時,好像沒有討論內容,也沒有講什麼;〈提示證人溫峯彰102年8月
1日警詢筆錄〉(問:之前說拿到公文隔天就拿給被告陳昭旭,被告陳昭旭看得很仔細,該公文主旨欄的「痲瘋樹」誤植為「痲瘋數」,被告陳昭旭就告訴伊公文有錯別字,感覺怪怪的,並把錯別字「數」圈起來,伊再仔細檢查公文字號,與正常公文不同,也認為有問題,有告訴被告陳昭旭先不要拿出去,要再向姜紹勇求證,但被告陳昭旭說隔天就要開會,要向大家報告,先拿該公文給投資者看,何以與今日所述不同?)因為這件事情被很多單位問過,應該是口誤,時間點講錯,這應該是事情爆發後,被告陳昭旭跟伊講公文好像是假的,伊等在檢討時講的,講說不要將公文拿出去,先找到姜紹勇瞭解再說,但是已經來不及,被告2人開會時已經將公文發出去,之前伊不曉得拿公文的隔天就要開會,也不管開會的事情,被告陳昭旭也沒說要開會,將公文拿給投資者看沒關係;〈提示證人溫峯彰102年10月2日偵訊筆錄〉(問:何以這次筆錄時意思也是說將公文拿給被告陳昭旭時,被告陳昭旭就覺得公文有問題?)時間點應該是記錯,不是拿給被告陳昭旭,陳昭旭就知道,因為拿公文那天很忙,沒什麼時間談話,一直到事情爆發後,才有時間仔細去瞭解;大概是拿公文過後約10天,才發現有問題,不是主動發現的,好像是拿到公文的契作戶,打電話詢問而知道,被告陳昭旭通知伊公文有問題,才一起拿出來檢討;〈提示證人溫峯彰102年11月14日偵訊筆錄〉(問:同次偵訊筆錄,何以回答前後矛盾,前面講開會後,拿公文給被告陳昭旭過10天,發現公文怪怪的,後面則說打電話給被告陳昭旭,就發現公文有問題,被告陳昭旭開完會後再講這件事情?)可能那個時候沒有很注意時間點,沒有記得很清楚;忘記是被告陳昭旭過來拿還是伊拿過去,確定的是拿公文給被告陳昭旭時,有跟被告陳昭旭說姜紹勇這樣子就要拿錢不太對,有人跟被告陳昭旭講說公文是講的後,再拿出來檢討,當初沒有時間去檢討;伊拿到公文覺得怪怪的,不是因為看內容,而是方式怪怪的,印象中不是針對內容,被告陳昭旭拿到公文當時也沒看內容等語(本院卷二本院卷二第347至348頁、第350頁、第354頁至第355頁反面、第357頁反面至第35
9頁反面)。⑪由上可知,證人溫峯彰對於將公文拿給被告陳昭旭當下,有
無與被告陳昭旭一起閱覽公文內容,又被告陳昭旭有無於仔細閱覽公文後,指出公文上有錯字痲瘋「數」,且聯絡人只寫「曹先生」很奇怪,並將該錯字圈起,另證人溫峯彰有無當場指出公文字號與一般正常公文不同,表示要先向姜紹勇求證,並請被告陳昭旭不要拿出去,但被告陳昭旭表示隔天要開會,要拿給投資者看等情,前後證詞反覆不一,於本院審理時經質疑之前所述內容,則以記錯時間、記不清楚來說明,會出現這樣的狀況,不能排除是證人溫峯彰亦因此事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
692號提起公訴,102年11月14日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
564號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3年1月23日上訴駁回,檢察官未再上訴而確定(參卷內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上開相關案件起訴書、判決書),在尚未經判決無罪確定之前,擔心自己受到牽連,而有意將此事推給被告陳昭旭,在獲得無罪判決後,又有意偏袒被告陳昭旭或自圓其說(即先前說詞)。在此情況下,自不能單以證人溫峯彰曾經指稱其將公文被告陳昭旭時,被告陳昭旭有仔細閱覽,指出公文內容奇怪之處,卻仍執意於開會時發給投資者等情,遽認被告2人於上開時、地開會場合,發放公文給投資者,並說明公文內容時,已明知公文是偽造的,仍執意發放,或預見公文是偽造的,發放偽造公文不違背其本意,而涉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
⒊再者,觀之卷內所附之偽造公文(雲檢5651號卷一第40頁)
說明欄內容,係記載「…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受理貴單位設立之申請文件」、「本部已開始審理貴單位之申請文件,並知會相關主管單位共同審核」、「…貴單位所申請之作物種類,痲瘋樹及蓖麻樹,業經農業委員會編列為能源作物(樹種)已列入輔導補助計畫,惟尚未進行輔導,因此貴單位之申請,需待本部彙整各相關主管單位之完整意見後,才能正式回覆,同意貴單位設立之條件。」等語,衡情,苟若被告2人本即如公訴意旨所載,有意藉由提出偽造公文,向在場之投資者謊稱內政部已核准設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並將輔導、補助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來取信投資者,何以所提出之公文內容,是使用「痲瘋樹、蓖麻樹已列入輔導補助計畫,惟尚未進行輔導」等語焉不詳之文字,而非明確記載「痲瘋樹、蓖麻樹已經列入能源作物補助項目,予以輔導、補助種植。」等語,被告2人是否有意以發放該偽造公文之方式詐騙投資者加入經銷制度,即屬有疑。
⒋況且,如果被告2人拿到該公文之際,已因發現公文內容有
錯別字(即公文主旨欄有錯字痲瘋「數」)、怪異(聯絡寫「曹先生」而非全名)之處,而知道該公文為虛假,或意識到該公文可能為虛假(即明知或預見為偽造公文),應不會任意發放給投資者,讓投資者可經由公文上所載聯絡人電話或政府相關單位,輕易查證該本國公文之真假,否則豈非拿石頭砸自己的腳,讓投資者在輕易查證後,識破被告2人欲傳達之「公文內容」為假象、謊言,並使自己面臨遭政府相關單位查緝之風險,甚至可能經媒體披露或投資者間互相傳遞訊息後,快速引發投資者恐慌、不信任被告2人所推廣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之效應。
⒌從而,尚難以公訴人所提出證人溫峯彰偏頗之證詞,認定被
告2人於上開時、地發放該偽造公文給投資者時,已知悉公文虛假或意識到公文可能為虛假,有意以此作為憑據,向在場之投資者謊稱內政部已經核准設立合作社,並將輔導、補助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而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
㈢就公訴意旨㈢主張被告侯惠榜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⒈「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於102年8月28日
召開籌備會議之事實,業據證人曾榮三(即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松鑫、羅青根、潘秀欽證述在案(詳後述),並有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籌備處102年8月21日台能社籌字第102001號函1份(雲檢5651號卷一第197頁)在卷可參,應堪認定。
⒉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
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⒊關於被告侯惠榜是否因對森青公司之經銷商曾榮三等人欲另
行籌組「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心生不滿,而於102年8月28日該合作社舉行籌備會議時到場恐嚇參加籌備會議之何松鑫、羅青根及潘秀欽等人乙節,先觀之公訴意旨所指被害人何松鑫、羅青根及潘秀欽之證詞:
①證人何松鑫於警詢指稱:後來有投資者基於生質柴油能源是
很好的理念,遂提議另成立「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經向行政院中部辦公室提出成立,申請准予籌備,102年8月底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召開籌備會時,被告侯惠榜當場向在場開會人員約20幾人,揚言嗆稱什麼人負責哪一區,1區要10人,1人要出資100萬元,分北、中、南、東等區,如果投資人不合作,要轉入合作社任由森青公司倒閉,他就要「科掉」什麼人;「科掉」是開槍打死人的意思,因被告侯惠榜曾因殺死弟弟及放火燒房子,依殺人罪入監,所以聽到的直覺就是要殺人的意思,大家心生畏懼,敢怒不敢言,不敢惹被告侯惠榜;這次是公司召開合作社會議,現場有被告侯惠榜、曾榮三、羅青根、呂瀛義、林誼綢、溫峯彰、楊希航、吳斌魁及其他不認的人;該會議參加的人都被被告侯惠榜大小聲辱罵,說這些經理幹部及投資者要讓森青公司倒閉,就會對什麼人或背叛的人「科掉」,要對大家不利,大家聽到都害怕得要死,不敢發言;被告侯惠榜還當眾恐嚇伊再不匯款給森青公司,要阻止伊參加合作社籌備會議,讓會議沒辦法召開等語(雲檢5651號卷一第12
2、123頁);復於偵查中作證時改稱:被告侯惠榜於102年8月底說要「科掉」大家時,伊沒有在場,之前在警局所述,是在場之人事後轉述,被告說要將伊等「科掉」時,已經離開等語(雲檢5651號卷四第22頁),並證稱:102年6、7月在進香前,有1次開會,被告侯惠榜跟在場10幾個人說這些經銷商都不聽話,如果再不聽話,其之前曾殺弟弟,並放火燒房子,說要用同樣的方式對待 渠等 ,開會地點本來是在雲林縣斗六市○○路的辦公室,後來因為跳電改到古坑交流道附近1家餐廳,這些話是在餐廳跟大家講的,當時被告侯惠榜是大吼大叫,伊聽到非常害怕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22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這些話是氣話,「科掉」應該是打槍,籌備會就開不下去;這次地點應該是在斗六高速公路下的1間餐廳,因為公司跳電沒冷氣,所以到餐廳繼續開會、吃飯,之後有事伊就先走;有聽說過被告侯惠榜殺人、放火的事,忘記是不是被告侯惠榜自己講的等語(本院卷三第223至225頁);又改稱:當時被告侯惠榜很生氣,一直罵髒話,伊起來就走了,溫峯彰追過來,遠遠聽到說要「科掉」,就問溫峯彰被告侯惠榜在什麼,溫峯彰說「你們大家如果不聽話要『科掉』」,被告侯惠榜還追過來問伊要去哪裡,伊說有事要去處理等語(本院卷第231頁)。
②證人羅青根於警詢指稱:後來有投資者基於生質柴油能源是
很好的理念,遂提議另成立「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經向行政院中部辦公室提出成立,申請准予籌備,102年8月9日獲核准籌備,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召開籌備會時,被告侯惠榜當場向在場開會人員約20幾人,揚言稱如果投資人要轉入合作社任由森青公司倒閉,他就要「科掉」,很多投資人都不敢吭聲;「科掉」是開槍打死人的意思,因被告侯惠榜說其曾殺人、放火,也聽說有殺過弟弟,連親弟弟都敢殺,所以聽到的直覺就是要殺人的意思,感到害怕,怕會被報復等語(雲檢5651號卷一第187頁),又稱:102年8月28日當天,是公司召開股東會議,現場有吳斌魁、莊立宇等13人,都被被告侯惠榜大小聲,三字經辱罵,重點說什麼人讓森青公司倒閉或背叛的人,就要「科掉」,大家都害怕的要死,不敢發言;被告侯惠榜還說合作社准下來,有設計1張營運架構計畫,舊總經銷要補齊60萬元,新總經銷要100萬元,沒有補齊就是要放棄森青公司,就是要伊、陳建各、黃正道等人補齊差額,要加入森青公司才能繼續擔任合作社理監事等語(雲檢5651號卷一第188;
189頁);復於偵查中作證時證稱:(問:102年8月開會時,被告侯惠榜有沒有恐嚇證人?)有次在雲林縣斗六市○○路○○○號開會,被告侯惠榜認為合作社與森青公司都是其創辦的,沒有人可以將其屏除在合作社外,如果有人要讓森青公司倒閉,就要讓那個人「科掉」,就是殺掉的意思;被告侯惠榜曾私下跟伊說過其是經濟犯累犯,曾殺過弟弟,所以被告侯惠榜說要「科掉」,伊當然會害怕等語(雲檢5651號卷四第34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作證時,先證稱「當天開會被告侯惠榜生氣時好像有這樣講」,再改稱:「有」(本院卷三第161頁),復稱:被告侯惠榜講這些話好像是怕大家參加合作社(指「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會架空森青公司,氣說會把公司架空等,就對著大家說;「科掉」是指殺掉,伊相信是說氣話,不會真的做;有聽被告侯惠榜講殺弟弟的事;(問:證人說聽過被告侯惠榜講殺弟弟的事,現在被告侯惠榜講「科掉」,證人覺得只是氣話?)認為是被告侯惠榜的弟弟有做錯事,才會有這樣的情形;(問:證人覺得被告侯惠榜對大家說要「科掉」,證人心裡是聽聽就好,還是會毛毛的,會害怕,或有其他感覺?)當然會害怕,也會毛毛的,但大家都沒有說什麼,只是默默做自己的事,沒有提出反駁;〈提示偵5651號卷一第194頁籌備委員名單〉102年8月28日籌備會議,確定籌備委員楊希航、陳建各、黃正道、羅清根、曾榮三、賴忠雄有參加等語(本院卷三第161至164頁、第176頁)。
③證人潘秀欽於警詢指稱:102年8月28日森青公司召開股東
會議時,被告侯惠榜當眾對伊恐嚇說;如果再不匯款20萬元到森青公司,合作社籌備會議也不用參加等語(雲檢5651號卷一第85頁);復於偵查中作證時稱:102年6月上旬,去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參加股東會時,因當時「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要成立,被告侯惠榜就將合作社要開的會跟森青公司開的股東會綁在一起;開會前被告侯惠榜有給公文,並說這次會議目的是合作社要成立,要大家來解除森青公司合約,加入合作社就好,但開會當天又不完全不提這件事,還一直叫伊補足30萬元,後來一直講脾氣就上來了,對大家講說如果大家只要合作社不要公司,害公司倒掉,就要把誰「科掉」,「科掉」是江湖話,猜測意思是誰要對公司不利,被告侯惠榜就要對誰不利;當時人很多,所以伊不會害怕等語(雲檢5651號卷四第16頁),又稱:
(問:之前在警局為何說會害怕?)第1次開「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籌備會時,當天人已經走得差不多,剩下伊與被告侯惠榜幾個人,當天情緒像抓狂一樣,叫伊繳納剩下30萬元,覺得被告侯惠榜已經瘋掉,講話不理智,所以比較害怕等語(雲檢5651號卷四第16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忘記日期,但有合作社籌備會被告侯惠榜生氣的事情,本來在森青公司開會,後來改去餐廳,是在餐廳發脾氣;有對在場的人講,有人要讓公司不能生存,對背叛的人要「科掉」,江湖話來說就是「做掉」的意思,有人阻止被告侯惠榜,被告侯惠榜繼續生氣說有人背叛,要讓公司做不起來;聽到這些話不會害怕,是極端厭惡,因為不是背叛的人,不是要讓公司倒閉的人,不會害怕等語(本院卷三第264、265、278、279頁)。
④由上可知,證人何松鑫、羅青根及潘秀欽雖均曾聽聞被告侯
惠榜提及與親弟弟之糾紛,但對於被告侯惠榜是否於102年
8月28日「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召開籌備會議時,在席間對參與者以上開「科掉」之言詞恐嚇,讓證人何松鑫、羅青根及潘秀欽感到害怕乙節,證人何松鑫對於是否在場親耳聽到而感到害怕,前後矛盾不一,證人羅清根對於在場聽到上開話語是感到害怕,或覺得被告侯惠榜只是怕合作社成立架空森青公司所說的氣話,不會真的做,亦前後反覆不一,證人潘秀欽對於在場聽到上開話語是感到害怕或不會感到害怕,前後所述不一致,則被告侯惠榜是否確有上開言語恐嚇行為,而使證人何松鑫、羅青根及潘秀欽感到害怕,已有可疑。
⒋再觀諸證人何松鑫、羅青根所指遭被告侯惠榜以上開言詞恐嚇時亦在場者之證詞:
①證人曾榮三於警詢指稱:(問:102年8月28日雲林縣斗六
市○○路○○○號開籌備會議時,被告侯惠榜當場向在場開會人員約20人,揚言稱如果投資人要轉入合作社任由森青公司倒閉,他要「科掉」時,是否在場?)當時有很多人,伊有收到被告侯惠榜在會議中所發的營運架構計畫書,看完覺得是要向投資人吸金,當下就離開,所以沒有聽到;被告侯惠榜不曾恐嚇伊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02、104頁),並於偵查中作證時稱:擔任「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主委;102年8月28日開會時先離開,沒聽到被告侯惠榜說恐嚇的話等語(雲檢5651號卷四第27頁);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2年8月28日有參加「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籌備會,何松鑫叫伊參加等語(本院卷二第370頁及反面、第386頁),改稱:忘記有沒有參加,如有參加會簽名;應該是有事先離開,被告侯惠榜拿1份營運計畫書,伊不喜歡合作社與森青公司綁在一起,就先離開,沒聽到被告侯惠榜講那些「科掉」的話等語(本院卷二第37
0頁反面、第371頁)②證人陳建各於偵查中證稱:被告侯惠榜有在言語上斥責、侮
辱他人,但伊沒有遭被告侯惠榜恐嚇過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52頁)。
③證人呂瀛義於警詢時指稱:之前在森青公司開股東會議,被
告侯惠榜在投資人面前嗆聲說誰敢背叛伊,就要放火燒,之前曾經放火燒弟弟,還殺過弟弟,背叛要拿槍「科掉」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74、75頁);復於偵查中作證時改稱:
被告侯惠榜沒有恐嚇過伊,但曾經發脾氣罵伊;(問:在警局為何說被告侯惠榜曾說如果有人背叛,會放火燒,之前殺過弟弟?)是私下聊天時說的,不曾聽過被告侯惠榜說過如果有人背叛,要拿槍「科掉」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84頁)。
④證人黃正道於警詢指稱:退出過程沒有被恐嚇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63頁)。
⑤證人林誼綢於警詢指稱:之前在參加森青公司股東會議時,
被告侯惠榜當眾在投資人面前嗆聲說誰敢背叛;記得有2次參加說明會時,聽被告侯惠榜說過背叛的人會放火燒,還說其之前曾放火燒弟弟、殺弟弟的事情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07頁);復於偵查中作證時改稱:沒有被被告侯惠榜恐嚇過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19頁)。
⑥證人莊立宇於警詢、偵查均指稱:不曾遭被告侯惠榜恐嚇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43、255頁)。
⑦證人賴忠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曾榮三等人籌備的合
作社會議,當時是在公司裡面,沒印象被告侯惠榜有發脾氣或罵人,開完會有到1家餐廳吃飯,沒印象被告侯惠榜有在現場對人大小聲,或對現場的人講「如果投資人要轉入合作社任由森青公司倒地,他就要『科掉』」的話等語(本院卷三第480、482頁)。
⑧證人楊希航於警詢指稱:不知道被告侯惠榜在農戶要退出種
植時,有無出言恐嚇之行為,沒有參與或在場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97頁)。
⑨證人溫峯彰於警詢指稱:〈問:是否曾聽過被告侯惠榜於10
2年8月28日(誤為9日)開會時,向投資人嗆聲說,投資人轉入合作社任由公司倒閉,其就要「科掉」(疑指開槍射擊),並說之前曾殺害親弟弟,犯殺人罪被關,背叛的人會有如此下場?〉開會時不在場,但這些話常聽被告侯惠榜講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158頁);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被告侯惠榜是否曾在開會時說,如果只要合作社不要森青公司,就要把人「科掉」?)被告侯惠榜是跟伊說不要只要合作社,不要森青公司,這樣對公司投資者不公平,被告侯惠榜對其他投資者講話比較苛刻;被告侯惠榜有說過殺過弟弟,開會時也會講,常常講,目的可能是說要大家不要對不起公司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64頁)。
⑩證人吳斌魁則於警詢指稱: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營運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143頁)。
⑪依上開證人之證詞來看,亦無從佐證被告侯惠榜有於102年
8月28日「保證責任台灣區能源作物生產合作社」召開籌備會議時,在席間對參與者以「科掉」言詞恐嚇等情。
⒌從而,揆諸前揭⒉之說明,尚難逕以證人何松鑫、羅青根、
潘秀欽具有瑕疵之證詞,逕認被告侯惠榜有為該當於刑法第
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意或行為。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對於本案起訴之被告2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起訴被告侯惠榜恐嚇危害安全之犯罪事實,依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難認被告2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施行何施用詐術之嫌,亦難認被告2人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且難認被告侯惠榜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或為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依首揭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附表:
┌─┬─┬───────┬───────┬─────────────────────┐│編│被│詐騙金額│加入森青公司經│相關證述內容之出處││號│害│(新臺幣)│銷制度之地位/││││人││是否加入「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01│廖│60萬元〈①100│①先加入區經銷│①關於證人廖志明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志│年12月8日匯入│,再於100年│本院卷二第118頁反面、第119、120頁;本│││明│森青公司乙帳戶│12月6日簽約│院卷三第44、45頁)。││││5萬元;②101│加入總經銷。│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年1月2日匯入│②有參加合作社│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乙帳戶122,000│,並繳納合作│說詞,證人廖志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元(其中12,000│社費4萬元(│提示補助辦法草案〉有看到這份資料,是被告││││元因以招攬契作│已獲退還)。│侯惠榜、陳昭旭招募伊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戶繳納之25,000││制度時提供的,並說政府已經將痲瘋樹、蓖麻││││元,全數抵繳廖││樹納入能源作物補助之樹種等語(本院卷三第││││志明自己加入總││72頁)。││││經銷之部分費用││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未精算而超額││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匯款);③101││證人廖志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取得總經││││年1月13日匯入││銷資格後,森青公司有提供伊苗栽給契作戶種││││森青公司甲帳戶││植;契作戶的合約上的寫保證收購;就伊所知││││13萬元;④101││,在口湖鄉的1位契作戶,有繳交1部分種子││││年2月6日匯入││,但不知道森青公司有無付款,也沒有聽其反││││乙帳戶40萬元〉││應森青公司有拒收情形等語(本院卷三第46、││││。││47、55頁、第61至64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廖志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森青公司說不││││││用什麼水,但嘉義之契作戶土地水源不足,種││││││植1、2個月不行就毀掉;另1位在口湖鄉之││││││契作戶也認為不符成本;還有1位在林內鄉之││││││契作戶表示生產不如所述,又得病,請農作博││││││士來看,之後也不了了之;能源作物效益不是││││││如契約上所講的,經濟效益那麼的等語(本院││││││卷三第49、63、80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廖志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偽造公文〉森青公司有說要申請合作││││││社,說才可以做加工,利潤空間較大,後來要││││││招攬會員,但拖很久;在1次例行開會,好像││││││由被告陳昭旭解釋說明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會││││││有補助,;一開始不知道是真是假,後來去中││││││部辦公室瞭解狀況才發現是假的等語(本院卷││││││三第52、53、55、74、77頁)。│├─┼─┼───────┼───────┼─────────────────────┤│02│潘│10萬元(起訴書│①本欲加入契作│①關於證人潘秀欽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秀│誤載為26萬元;│戶,101年6│花檢3768號卷第89至90頁;雲檢5651號卷一第│││欽│其另為取得森青│月19日簽約時│83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14、15頁;本院卷三││││公司股東身分,│加入直營農場│第252、253、255、257頁)。││││於102年2月6│。│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日匯款16萬元至│②有參加合作社│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森青司乙帳戶,│,並繳納合作│說詞,證人潘秀欽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應非此部分檢察│社費4萬元(│指稱:與被告陳昭旭比較沒有接觸,朋友呂柏││││起訴範圍)(①│101年7月10│達帶被告侯惠榜與伊接洽的,因為認同綠能產││││101年7月5日│日無摺存款4│業所以願意簽約,簽直營農場合約時,被告侯││││、6日分別轉帳│萬元至乙帳戶│惠榜是說現在休耕地很多,種植痲瘋樹、蓖麻││││入森青公司乙帳│)。│樹等能源作物行政院會有補助,可以獲得農委││││戶3萬、2萬元││會轉作補助每甲地每年9萬元;簽約時不知道││││;②101年11月││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補助辦法草案這份││││14日以陳冠妏名││資料,之後去森青公司開會才有拿到;當時知││││義匯入乙帳戶5││道痲瘋樹、蓖麻樹目前沒有補助,但被告侯惠││││萬元)。││榜說目前沒有,之後一定會有等語(花檢3786││││││號卷第89頁反面;雲檢5651號卷四第17頁;本││││││院卷三第277、278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潘秀欽於警詢指稱、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森青公司有提供種苗,讓伊帶去給契作戶,││││││都還來不及收成,森青公司就瓦解;自己種植││││││之3分地則尚未採收痲瘋樹種子,被告侯惠榜││││││也沒有提起要收購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90頁││││││;本院卷三第259、260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潘秀欽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森青公司在下││││││寮路附近有租地種植,長得還不錯;有說這些││││││樹是怕水的,不能重在會泡水之處,沒有如公││││││司說不需要照顧,1場颱風之大風、大雨就全││││││部死亡;簽約時主要是考慮綠能,沒想到利潤││││││問題,會想推廣也是考量到農民辛苦,找到契││││││作農民會有收入,收購果實也是等語(本院卷││││││三第258、259、278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潘秀欽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偽造公文〉在下寮路森青公司開會時││││││拿到這份資料,之前說等合作社成立一定會補││││││助,所以很期待;忘記被告2人當時是怎樣解││││││釋這份公文的;伊有發現錯字,但想說這麼大││││││的頭銜,不可能,不會去想到是假公文等語(││││││本院卷三第261、262、267、271頁)。│├─┼─┼───────┼───────┼─────────────────────┤│03│曾│60萬元(①100│100年11月24日│①關於證人曾榮三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榮│年11月30日匯入│簽約加入總經銷│花檢3768號卷第127、128頁;雲檢5651號卷│││三│森青公司乙帳戶│。│一第100、101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27頁;││││10萬元;②100││本院卷二第361頁)。││││年12月8日匯匯││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入森青公司乙帳││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戶50萬元)。││說詞,證人曾榮三於偵查、本院審時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向伊推銷經銷制度時,是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以後政府會給予補助,行政院││││││網站上的資料(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有載明,上面有寫1甲地2││││││期,1期補助45,000元,之後伊就帶著去找人││││││種植;後來積極成立合作社時,就是想要獲得││││││政府補助,但不一定獲得補助,還是要看國家││││││政策等語(雲檢偵5651號卷四第27頁;本院卷││││││二第275至277頁、第383、384頁、第376││││││頁反面)。││││││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曾榮三於警詢指稱、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要伊加入,說無條件提供種苗,││││││所生產的種子依合約收購,目前尚無利潤,沒││││││也發紅利給伊,但若種植面積及效益達一定規││││││模,就會發紅利;森青公司有免費提供種苗讓││││││伊種植,樹長得很漂亮,但結出的果實數量未││││││如其所述那麼多;伊擔任總經銷要負責輔導區││││││經銷種植,但伊只有找到契作戶,有拿森青公││││││司免費提供給伊之樹苗,交給契作戶種植,再││││││向契作戶收取費用;種樹之利潤是長出果實後││││││摘取(不用退殼),再交給森青公司收購,伊││││││因為擔心種子交出去拿不到錢,森青公司也沒││││││有收購程序,就沒有叫森青公司人員來收,很││││││多契作戶也是將種子留在家裡沒有交出去,怕││││││載去收不到錢,但是知道森青公司有跟別人收││││││購過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28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27、28頁;本院卷二第362頁反面至││││││第364頁反面、第382頁及反面、第385頁及││││││反面;第375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曾榮三於警詢指稱、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小││││││時候養蠶,會去摘蓖麻葉子回來養蠶,知道很││││││好繁殖,很好種植,被告侯惠榜繁殖的種子更││││││大顆,可增加產量,伊是務農的,知道痲瘋樹││││││、蓖麻樹很好種植,被告侯惠榜也有教導 伊如 ││││││何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說很好種,還帶伊去││││││看種植情形,伊覺得有價值,很好管,才會種││││││植,後來發現種植不合成本;被告侯惠榜說要││││││先成立合作社,政府才可以透過合作社補助農││││││民,但要看國家政策,也是想要自己將收成之││││││種子榨油,這樣利潤比較好;其實沒種多久,││││││森青公司就因為經營者即被告侯惠榜被關,就││││││沒有再經營;公司應該是要透過榨油賣出才能││││││賺錢,還沒有榨油設備就倒了等語(雲檢5651││││││號卷四第27頁;本院卷二第361頁反面、第36││││││6頁、第367頁至368頁反面、第377頁、第││││││379頁反面、第382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曾榮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偽造公文〉101年6月6日有在下寮││││││路森青公司拿到這份公文,應該是被告陳昭旭││││││拿出來的,拿到時很高興,因為合作社可以籌││││││備成立,成立後政府會推綠能產業,才會有輔││││││助;因認為森青公司與合作社應該要分開,所││││││以何松鑫找伊要另為成立合作社等語(本院卷││││││二第369頁及反頁、第375頁反面、第383頁││││││反面、第384頁反面、第385頁反面)。│├─┼─┼───────┼───────┼─────────────────────┤│04│何│30萬元(起訴書│①101年5月25│①關於證人何松鑫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松│誤載為34萬元)│日簽約加入直│雲檢5651號卷一第119至121頁;雲檢5651號│││鑫│(①以不詳方式│營農場;再於│卷四第21頁;本院卷三第203至205頁、第24││││繳納10萬元;②│101年7月30│5頁)。││││以簽發票載發票│日簽約加入區│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日分別為101年│經銷。│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9月10日、101│②有參加合作社│說詞,證人何松鑫於警詢時指稱:被告侯惠榜││││年9月11日,票│,並繳納合作│要伊歸廣農民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宣稱政府││││面金額各10萬元│社費4萬元(│補助每年1甲地9萬元等語(雲檢偵5651號卷││││之支票方式繳納│101年6月1│一第120頁),復於本院審時具結證稱:被告││││20萬元)。│日匯款4萬元│侯惠榜說政府將來會補助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至森青公司乙│等語(本院卷三第207頁)。│││││帳戶)。│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③其後,為成為│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森青公司股東│證人何松鑫於警詢指稱、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有簽立總經│:有招募10幾個契作戶,沒有拿到種苗,因被│││││銷約終止書;│告侯惠榜說還在培植,故還沒有收成種子收成│││││另無繳款即簽│;被告侯惠榜說森青公司提供樹種,收成痲瘋│││││立直營場合約│樹、蓖麻樹種子會向農民收購,還沒收購,也│││││書。│還未發紅利;被告侯惠榜也曾說野生長的蓖麻││││││樹如有種子,森青公司也會收購,但實際上沒││││││有來收購,農民也沒有送去給森青公司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27、128頁;本院卷三第││││││208、234、237、238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何松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剛加入不久還││││││沒有種植,後來爆發森青公司提供偽造公文事││││││件,也就沒有種植等語(本院卷三第209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何松鑫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偽造公文〉101年6月6日在下寮路││││││森青公司開會,應該是助理去參加,有拿這份││││││公文回來給伊看,大概掃瞄一下發現有錯字,││││││打電話去問電話上的曹先生,說公文是不正確││││││的,伊就不參加了;據伊瞭解,契作戶就是種││││││植、採收,合作社成立後政府會有補助,可以││││││榨油,會有利潤;之後,伊與羅清根、陳建各││││││、黃正道、曾榮三等人,相約去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想要再把合作社成立起來等語(本院卷三││││││第213、214、216、217、220頁)。│├─┼─┼───────┼───────┼─────────────────────┤│05│范│50萬元〈①100│先加入區經銷,│①關於證人范秋娥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秋│年6月24日至11│再於101年4月│雲檢5651號卷一第155、156頁;雲檢5651號│││娥│月13日間,分別│12日簽約加入總│卷四第38、39頁)。││││支付10萬元、10│經銷。│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萬元、5萬元、││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1萬元、15,000││說詞,證人范秋娥於警詢時指稱:被告侯惠榜││││元、25,000元、││以開說明會方式,向農民表示種植痲瘋樹、蓖││││15,000元(總計││麻樹政府有補助,賺取碳稅等語(雲檢5651號││││315,000元)給││卷一第158頁)。││││被告侯惠榜;②││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以支付買車費用││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10萬元,折抵加││證人范秋娥於警詢指稱:不會招攬契作戶,也││││入區經銷之款項││不知道痲瘋樹、蓖麻樹之金額;農民所栽種的││││;③100年12月││痲瘋樹、蓖麻樹,森青公司會以每公斤15元、││││5日匯入森青公││6元收購,農民要全數交給公司處理,之後會││││司乙帳戶1萬元││提煉粗油,再賣給承德公司;農民繳納痲瘋樹││││;④陸續以不詳││、蓖麻樹之種子後,被告侯惠榜就說會以匯款││││方式繳納75,000││方式付錢給農民;自己有種植幾棵痲瘋樹、蓖││││元給被告侯惠榜││麻樹,在101年11、12月間,曾繳納120公斤││││〉。││(約720元)痲瘋籽給被告侯惠榜,被告侯惠││││││榜還沒有給 伊錢 等語(雲檢5651號卷一第158││││││、159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40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范秋娥於警詢時指稱:森青公司有召開說明會││││││,跟農民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利潤高、好處││││││多等語(雲檢5651號卷一第158頁)。│├─┼─┼───────┼───────┼─────────────────────┤│06│羅│20萬元(①102│①先於101年5│①關於證人羅清根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清│年3月1日匯入│月11日簽約加│雲檢5651號卷一第186頁;雲檢5651號卷四第│││根│森青公司乙帳戶│入區經銷(繳│33頁;本院卷三第179、180頁)。││││14萬元;②支付│納10萬元,總│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被告侯惠榜6萬│經銷為黃正道│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元)。│),欲加入總│說詞,證人羅清根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經銷,尚未繳│告侯惠榜、陳昭旭有提供1份獎勵補助辦法(│││││足款項至60萬│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元)。│),說以後政府就是朝這個方向去推廣;知道│││││②有參加合作社│痲瘋樹、蓖麻樹還沒被政府列為補助,只是將│││││,並繳納合作│來可能會被列入補助,算是預計列為補助項目│││││社費4萬元(│,沒說現在已核准等語(本院卷三第155、17│││││101年7月2│0、180頁)。│││││日匯款4萬元│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至森青公司乙│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帳戶)。│證人羅清根於警詢指稱、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森青公司招募方式有提到,向契作戶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總經銷可獲得每公斤1元││││││、0.5元利潤:伊有招募到1個契作戶,被告││││││侯惠榜有送1臺小貨車的種苗給該名契作戶栽││││││種,剩餘的伊也拿來家中前、後庭院種植,自││││││己沒有跟森青公司拿種苗,痲瘋樹是1年1生││││││,才會有收成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00頁;││││││本院卷三第151頁、第172至174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羅清根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陳昭旭有提供書面資料,說照這樣種植是有這││││││樣收益,說種植就有獲利可能,就是以後會獲││││││利;有教導伊跟契作戶講綠色能源未來之前途││││││,對環境很好,這樣自己也會有收入,但在招││││││募契作戶發生之問題是,收成不敷成本,除非││││││政府補助才有利潤;有去參觀別人種植,覺得││││││沒辦法這麼快獲利等語(本院卷三第150、15││││││4、156、157、170、174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羅清根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偽造公文〉101年6月6日在下寮路││││││森青公司開會,印象森青公司有提出這份公文││││││,被告侯惠榜有說政府准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快成立了,被告陳昭旭也有加以說明,但內││││││容不清楚;之後媒體報導,才知道是造假的,││││││也覺得被告侯惠榜沒有按照流程進行,所以一││││││些總經銷、區經銷集合起來,希望按照程序另││││││成立合作社,伊有擔任籌備會發起人之一等語││││││(本院卷三第157至160頁)。│├─┼─┼───────┼───────┼─────────────────────┤│07│邱│10萬元〈以簽發│100年11月25日│①關於證人邱順勝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順│票載發票日101│簽約加入區經銷│雲檢6267號卷二第15、16、27、28頁)。│││勝│年1月5日,票│(總經銷為莊立│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額金額10萬元之│宇)│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支票(票號││說詞,證人邱順勝於警詢、偵查中指稱:被告││││0000000)方式││侯惠榜說種植痲瘋樹以後政府會補助, 伊才參 ││││繳納10萬元〉││加區經銷;森青公司有1本簡介,寫到可利用││││││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以領取政府補助,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會將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被告侯惠榜說這是政府一定過的(一定要做││││││的)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6、18、28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邱順勝於警詢指稱:森青公司簡介有介紹││││││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保證收購價格分別為每公││││││斤6元、12元;未加入森青公司前所生產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被告侯惠榜有派人來以2││││││萬元收購;伊自己沒有招募契作戶,所以森青││││││公司沒有來收購種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6、17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邱順勝於警詢時指稱: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至││││││今生產不多,實際產量不清楚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7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邱順勝於警詢、偵查指稱:簽││││││立區經銷合約時,被告侯惠榜有說要成立合作││││││社;被告侯惠榜有拿偽造公文給伊看過;發生││││││偽造公文事件後,被告侯惠榜說合作社快通過││││││,要伊再匯款4萬元,伊沒有匯款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7、28頁)。│├─┼─┼───────┼───────┼─────────────────────┤│08│陳│20萬元(透過黃│①先加入區經銷│①關於證人陳建各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建│正道繳納給被告│(繳納10萬元│雲檢6267號卷二第35、36、50、51頁)。│││各│侯惠榜)│給 徐羅偉 ),│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100年12月15│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日再簽約加入│之說詞,證人陳建各於警詢指稱:原來是經由│││││1/3總經銷權│ 盧蘭花 介紹加入區經銷,100年12月10日開始│││││利(繳納左揭│種植痲瘋樹,後來被告侯惠榜與總經銷黃正道│││││20萬元)。│來找伊,簽1/3總經銷權利,因此再支付20萬│││││②有參加合作社│元,被告侯惠榜當時說森青公司如果成立合作│││││,並繳納合作│社,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社費4萬元(│做項目,每分地可領取補助4,500元等語(雲│││││101年1月10│檢6267號卷二第37頁)。│││││日匯款4萬元│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至森青公司乙│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帳戶)。│證人陳建各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有根伊說││││││保證收購,痲瘋樹種子每公斤6元;加入區經││││││銷後,就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在森青公││││││司迄今未向伊收購種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5、37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陳建各於警詢時指稱:被告侯惠榜有拿森青公││││││司簡介資料給伊,介紹痲瘋樹、蓖麻樹很好栽││││││種及管理,投資成本低收益高,伊認為與種植││││││茶葉沒有衝突,才加入投資栽種,栽種至今生││││││產約10公斤種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6、││││││、37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陳建各於警詢指稱:有看過偽││││││造公文,後來才知道是假的;發生偽造公文事││││││件後,被告侯惠榜有召開會議說明,是前執行││││││長陳昭旭一手包辦,其本人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8頁)。│├─┼─┼───────┼───────┼─────────────────────┤│09│吳│10萬元(繳納給│①101年2月3│①關於證人吳哲嘉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哲│被告陳昭旭)│日簽約加入區│雲檢6267號卷二第55、66頁)。│││嘉││經銷(總經銷│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為被告陳昭旭│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吳哲嘉於警詢、偵查指稱:主要是│││││②有參加合作社│認識被告陳昭旭才加入森青公司區經銷;被告│││││,並繳納合作│侯惠榜有跟拿1張政府公告(指行政院公報資│││││社費4萬元。│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跟伊介紹說││││││森青公司如果成立合作社,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做項目,每分地可領取││││││補助4,500元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57、58、66、67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吳哲嘉於警詢指稱:沒有招攬契作戶種植││││││,自己種植尚未收成果實;在森青公司有看過││││││一些痲瘋樹、蓖麻樹種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56、57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吳哲嘉於警詢時指稱:於101年2月2日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1分地,尚未生產果實;││││││被告陳昭旭有說加入區經銷可找契作戶推廣種││││││植,收成每公斤可取得利潤0.4元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55、57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吳哲嘉於警詢指稱:沒有看過││││││偽造公文,被告侯惠榜有打電話給伊,說有機││││││會會跟伊解釋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58頁)││││││。│├─┼─┼───────┼───────┼─────────────────────┤│10│呂│10萬元(101年│①101年7月7│①關於證人呂瀛義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瀛│7月11日簽約當│日簽約加入契│雲檢6267號卷二第72、84頁)。│││義│天繳納給被告陳│作戶,再於同│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昭旭)│年7月11日簽│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約加入區經銷│說詞,證人呂瀛義於警詢、偵查指稱:被告侯│││││總經銷為被告│惠榜是拿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陳昭旭)。│法草案跟伊推廣,有說森青公司如果成立合作│││││②有參加合作社│社,政府就會宣布補助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能作│││││,並繳納合作│物痲瘋樹、蓖麻樹;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政│││││社費4萬元。│府有補助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74、││││││75、83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呂瀛義於警詢、偵查指稱:101年6月間││││││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需要請人幫忙收成││││││種子,還沒有將種子收成,亦沒有給森青公司││││││收購;被告陳昭旭接待時跟伊說會收種子;森││││││青公司不會主動收購種子,須自行載去公司;││││││曾經到森青公司工作,公司有將收回的痲瘋樹││││││種子放在倉庫,被告侯惠榜會叫伊拿出來曬,││││││說以後拿給人種植;森青公司旁綠色隧道有種││││││植1甲地痲瘋樹,伊有被派去該處除草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74、83、85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呂瀛義於警詢時指稱: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迄││││││今有長成約6公斤種子,但收成需要請人,1││││││名女工1天工資1千元,伊認為不合乎成本效││││││益,就閒置未收成種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74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呂瀛義於警詢指稱:森青公司││││││隱瞞偽造公文,伊有繳交4萬元會費給被告陳││││││昭旭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71頁)。│├─┼─┼───────┼───────┼─────────────────────┤│11│呂│11萬元(①101│①101年6月19│①關於證人呂柏達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柏│年7月4日匯入│日簽約加入直│雲檢6267號卷二第88、104頁)。│││達│森青公司乙帳戶│營農場。│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5萬元;②101│②有參加合作社│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年7月17日匯入│,並繳納合作│說詞,證人呂柏達於警詢、偵查指稱:101年││││森青公司乙帳戶│社費4萬元(│5月在屏東縣萬隆村是參加說明會,被告侯惠││││5萬元;③102│101年7月10│榜、陳昭旭有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沒有││││年2月8日匯入│日匯款4萬元│講加入有什麼好處,後來被告2人來家裡找伊││││森青公司乙帳戶│至森青公司乙│簽約,有說以後可利用休耕地種植能源作物痲││││1萬元)。│帳戶)。│瘋樹、蓖麻樹,可領政府補助,森青公司如果││││││成立合作社,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每分地可領取補助約5,000││││││元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89、94、10││││││3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呂柏達於警詢指稱:101年5月間,參加││││││森青公司在屏東縣潮州鎮舉辦之說明會,被告││││││侯惠榜、陳昭旭介紹森青公司要與民眾契作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會分別以每公斤6元、15││││││元向農民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101年8││││││月間被告侯惠榜就陸續提供伊痲瘋樹、蓖麻樹││││││種苗;有自行招募18名契作戶種植約10甲地,││││││沒有收取費用,說種出來再扣除種苗費用;因││││││痲瘋樹苗成長到收成大約要1年,契作戶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至今還沒有結成果子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77頁反面、第78頁反面;雲檢62││││││67號卷二第90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呂柏達於警詢時指稱:被告侯惠榜、陳昭旭表││││││示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一本萬利,很快就能收││││││回成本;被告侯惠榜還說很好種,10個月就可││││││以收成,但在簽約後,並不關心種植情形,只││││││是一直要求補足授權金,契作戶種植後還種不││││││出果實,有一些樹苗也死亡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77頁反面、第78頁反面;雲檢6267號卷二││││││第57、105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呂柏達於警詢指稱:被告2人││││││有提供假的政府公文,公文內容表示森青公司││││││在設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也有列入補助內容;〈提示偽造公文〉就││││││是這份公文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79頁反面)││││││。│├─┼─┼───────┼───────┼─────────────────────┤│12│呂│50萬元〈起訴書│①101年7月7│①關於證人 呂文忠 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文│誤載為76萬元;│日簽約加入契│雲檢6267號卷二第108、109、111、118頁│││忠│其中26萬元應為│作戶。│)。││││被告侯惠榜向呂│②有參加合作社│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文忠借款(被告│,並繳納合作│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侯惠榜已返還20│社費4萬元。│說詞,證人呂文忠於警詢、偵查指稱:當初是││││萬元),非呂文││與被告陳昭旭簽約,被告陳昭旭有籌組合作社││││忠投資加入森青││,規劃合作社成立後可向政府申請補助,向農││││公司經銷制度之││民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做生質能源,再賣││││款項〉(①102││給中油公司,賺錢後投資者可分取紅利;後來││││年4月8日匯入││被告陳昭旭退出後,被告侯惠榜願意概括承受││││森青公司乙帳戶││之前伊繳納之投資款,其曾向伊表示可利用休││││12萬元;②102││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年5月1日匯入││可領政府補助,森青公司如果成立合作社,政││││森青公司乙帳戶││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5萬元;③102││,補助休耕地轉作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年5月2日匯入││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108、110、112頁││││森青公司乙帳戶││)。││││58,000元;④10││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2年7月5日匯││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入森青公司乙帳││證人呂文忠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說保證以││││戶6萬元;⑤陸││每公斤6元、12元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續以不詳方式繳││伊所種植之痲瘋樹、蓖麻樹沒有生產果實等語││││納212,000元給││(雲檢6267號卷二第110頁)。││││被告侯惠榜)。││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呂文忠於警詢時指稱:伊也種植0.42公頃之痲││││││瘋樹,沒空管理,也沒有收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11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呂文忠於警詢指稱:沒看過公││││││文,但知道偽造公文這件事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11頁)。│├─┼─┼───────┼───────┼─────────────────────┤│13│林│10萬元(現金繳│①100年11月15│①關於證人林欣燁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欣│納給森青公司人│日簽約加入區│雲檢6267號卷二第123、124頁)。│││燁│員)。│經銷、101年│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1月12日簽約│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加入契作戶。│說詞,證人林欣燁於警詢指稱:當時森青公司│││││②有參加合作社│是介紹說,痲瘋樹、蓖麻樹是做生質柴油住圖│││││,並繳納合作│,簽下區經銷契約,可找契作戶,輔導農民種│││││社費4萬元(│植,農收後由伊直接與農民接洽,集中後交由│││││101年1月16│公司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分別以每公斤│││││日匯款4萬元│6元、12元保證收購;被告侯惠榜有提供森青│││││至森青公司甲│公司宣傳手冊,開會是也會播放影片給投資者│││││帳戶)。│觀看,介紹說公司是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可││││││利用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領政府補助,但要等法令通過;森青││││││公司會推動政府將痲瘋樹、蓖麻樹納入休耕轉││││││作補助作物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12││││││4至126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林欣燁於警詢指稱:伊收成種子後直接送││││││到公司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25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林欣燁於警詢時指稱:於100年11月15日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大約收成幾10斤種子,││││││但認為收入不合成本,就放棄種植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25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林欣燁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跟伊說是有人偽造公文害森青公司名譽受損││││││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26頁)。│├─┼─┼───────┼───────┼─────────────────────┤│14│溫│60萬元(簽發面│101年3月19日│①關於證人溫昌寶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昌│額之60萬元之支│簽約加入總經銷│雲檢6267號卷二第141、153、154頁)。│││寶│票交給被告侯惠││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榜,支票已經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現。)││之說詞,證人溫昌寶於警詢、偵查指稱:與被││││││告侯惠榜、陳昭旭都有接觸;被告侯惠榜說可││││││利用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領政府補助,要爭取成立合作社後,││││││讓政府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相關機關就會││││││宣布補助休耕地轉作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142、143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溫昌寶於警詢、偵查指稱:被告侯惠榜說││││││保證以每公斤15元、21元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沒有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沒有││││││生產果實;在森青公司有看過一些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但不知道是被告侯惠榜自己種植,││││││還是收購的;伊加入總經銷負責輔導農民(即││││││契作戶)種植,向農民保證收購,但伊還沒有││││││收購過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42、154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溫昌寶於警詢時指稱:未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尚未生產果實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42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溫昌寶於警詢、偵查指稱:〈││││││提示偽造公文〉月會時看過這份公文,被告侯││││││惠榜有發給現場農民,意思說政府會把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補助項目;之前被告侯惠榜有說││││││過要爭取合作社成立,讓政府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42、154頁)。│├─┼─┼───────┼───────┼─────────────────────┤│15│黃│46萬元〈①100│100年11月19日│①關於證人黃正道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正│年12月1日匯入│簽約加入總經銷│雲檢6267號卷二第161、181、182頁)。│││道│森青公司乙帳戶│(原與陳建各合│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10萬元;②100│資,以40萬元購│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年12月15日匯入│買2/3總經銷權│說詞,證人黃正道於警詢、偵查指稱:被告侯││││乙帳戶15萬元;│利,後欲獨立擔│惠榜說可利用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③101年6月25│任1名總經銷,│瘋樹、蓖麻樹,可領政府補助,森青公司成立││││日匯入乙帳戶11│而繼續匯款。)│合作社後,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萬元;④匯款10││輔導轉作項目,半年可領取每分地補助4,500││││萬元至被告侯惠││元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163、164││││榜之妻渣打銀行││頁)。││││帳戶(帳號:││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0000000000000││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號)〉││證人黃正道於警詢指稱:經由被告侯惠榜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種子收成可賣給被告侯││││││惠榜,痲瘋樹、蓖麻樹分別以每公斤6元、15││││││元保證收購;100年11月19日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大約收成200公斤果實,市價約││││││1200元,放在家裡沒有交給森青公司收購,因││││││為聽說賣給森青公司拿不到錢,公司沒有錢,││││││就不敢賣給公司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61││││││、163、182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黃正道於警詢時指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有收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82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黃正道於偵查指稱:被告侯惠││││││榜有發放偽造公文給伊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64頁)。│├─┼─┼───────┼───────┼─────────────────────┤│16│吳│60萬元(簽發面│100年12月6日│①關於證人吳家煌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家│額30萬元支票及│簽約加入總經銷│雲檢6267號卷二第187頁)。│││煌│繳納30萬元現金││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給侯惠霖。101││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年3、4月間退││之說詞,證人吳家煌於警詢指稱:是被告陳昭││││出投資時,被告││旭招攬伊加入,由被告侯惠榜與伊簽約,退出││││侯惠榜已返還支││投資前有聽被告侯惠榜說過,如果森青公司成││││票及退還10萬元││立合作社後,政府相關機關就會宣布補助休耕││││。)││地轉作種植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但退出││││││後就不再理會被告侯惠榜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190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吳家煌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陳昭旭││││││有承諾森青公司保證收購痲瘋樹、蓖麻樹果實││││││,公司收購後,給總經銷、區經銷每公斤1元││││││紅利;伊退出後就將種植之痲瘋樹、蓖麻樹毀││││││掉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89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吳家煌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0年11月加入,││││││101年3、4月退出,是因為覺得資料上寫的││││││採收數據,與實際上不同,痲瘋樹、蓖麻樹採││││││收情況沒有所說的那麼多,本來承諾固定人數││││││不再增加,後來又有大型農場,所以退出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00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吳家煌於偵查指稱:不知道偽││││││造公文事件,當時已經退出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190頁)。│├─┼─┼───────┼───────┼─────────────────────┤│17│林│60萬元(起訴書│本欲加入區經銷│①關於證人 黃誼綢 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誼│誤載為38萬元;│,後於101年3│花檢3768號卷第141頁反面;雲檢6267號卷二│││綢│①101年1月13│月28日簽約加入│第205、218頁)。││││日匯入森青公司│總經銷。│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乙帳戶4萬元;││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②101年3月30││說詞,證人黃誼綢於警詢指稱:是在看到森青││││日匯入乙帳戶30││公司網站後,經由被告侯惠榜介紹種植痲瘋樹││││萬元;③其餘26││、蓖麻樹,被告侯惠榜說現在政府未有補助,││││萬元以現金繳納││有1張行政院公報(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給被告侯惠榜。││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以後政府會公布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補助休耕獎勵辦法,但沒有││││││說補助金額多少;目前沒有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等以後政府可以││││││補助,投資森青公司種植綠能作物是很好的產││││││業;合作社成立後,能源局會來輔導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04至206頁、第208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黃誼綢於警詢、偵查指稱:伊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每年向伊收購蓖麻樹種子2次,││││││每公斤收購價15元,每年向伊收購痲瘋樹種子││││││1次,每公斤收購價6元,有按照合約收購,││││││是被告侯惠榜以支付現金方式收購;森青公司││││││有向契作戶收取果實,約3,000公斤,101年││││││間也有以上開價格向未簽約之農民收購;沒有││││││招攬契作戶,但曾經到臺南向莊立宇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約2、3百公斤,收購價2千││││││多元,被告侯惠榜有拿錢給伊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40頁反面、第141頁;雲檢6267號卷││││││二第206、219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黃誼綢於警詢時指稱:於100年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101年是第1年產量較少,收成││││││蓖麻種子、痲瘋種子各約200公斤;沒有獲利││││││很多,是因為沒有全心全力照顧痲瘋樹、蓖麻││││││樹,如果盡力會獲利更多;種植此等樹種可改││││││善土壤,可與五穀植物共生,是不錯的農作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42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黃誼綢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這份公文是伊於101年6月參加森青││││││公司所召開經銷月會時,到行政小姐上看到的││││││,就自己拿1張來看,會議期間被告2人有針││││││對公文向總經銷、區經銷宣布有關審請合作社││││││案件正在審查,沒明確表示何時通過審查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41、142頁)。│├─┼─┼───────┼───────┼─────────────────────┤│18│呂│10萬元(繳納現│①101年3月20│①關於證人呂媽景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媽│金給被告侯惠榜│日簽約加入直│雲檢6267號卷二第212、237頁;本院卷三第│││景│)│營農場。│365頁及反面)。│││││②有參加合作社│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並繳納合作│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社費4萬元。│說詞,證人呂媽景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指稱:││││││被告侯惠榜、陳昭旭介紹說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利用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向政府領取休耕補助款,種││││││植1甲地年約入約萬元,是拿1張法律資料(││││││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說政府可能會補助;簽約時休耕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沒有補助,後來說如果合作社成││││││立後,政府有可能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就可領取每分地補助4,500元││││││,這樣應該可以獲得補助等語(雲檢6267檢62││││││67號卷二第223、224頁;本院卷三第369、││││││374、382、386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呂媽景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指稱:││││││因為被告侯惠榜、陳昭旭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會保證收購果實(每公斤收購價分別為12元││││││、6元),可以榨成生質柴油,覺得會獲利而││││││加入直營農場;有看到森青公司廣場放置一些││││││痲瘋樹、蓖麻樹果實;因為森青公司政策一直││││││在變,伊有加入直營農場,但沒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沒有招攬到農民種植;不知道到││││││底有沒有人種植收成果實,沒有被森青公司的││││││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24、225頁、第23││││││6至238頁;本院卷三第370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呂媽景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有拿森青公司DM資料給伊看,裡面有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收益情形,被告侯惠榜、││││││陳昭旭也有跟伊說收益不錯;伊有推廣種植,││││││但沒有成功,伊住處附近靠海,有的都淹水,││││││不能種什麼作物,大家害怕種不起來,加上父││││││親罹病需要照顧,推廣的時間較少,自己口才││││││比較不好,覺得自己跑得不夠;伊認為臺灣的││││││土地用來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是浪費,被告侯││││││惠榜、陳昭旭經營公司想得太美好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36頁;本院卷三第366、367││││││、379、387、388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呂媽景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侯惠榜於101年6月間月會時,││││││有說要成立合作社,有拿1張公文給伊看,說││││││我們合作社申請快出來,已有公文答覆,被告││││││陳昭旭有說公文內容因此相信合作社要成立;││││││這張公文代表的意思是大家設立合作社共同運││││││銷,種植的東西有出路,可以銷售,以前說休││││││耕地種痲瘋樹、蓖麻樹沒有補助,公文出來應││││││該可以補助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37頁;││││││本院卷三第367、368頁)。│├─┼─┼───────┼───────┼─────────────────────┤│19│莊│60萬元(繳納現│100年11月16日│①關於證人莊立宇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立│金給侯惠霖、被│簽約加入總經銷│雲檢6267號卷二第241頁)。│││宇│告侯惠榜)│。│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莊立宇於警詢、偵查指稱:被告侯││││││惠榜、陳昭旭介紹說可利用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領取政府輔助││││││,種植1甲地年約入約18萬元,1分地可領休││││││耕補助3,500元;被告侯惠榜常說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相關機關就會宣布補助休耕││││││地轉作種植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但是休││││││耕補助一直沒有下來,農民休耕本來1分地可││││││拿補助4,500元,1年2次,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後就不能領休耕補助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42、243、253、255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莊立宇於警詢、偵查指稱:農民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每年每分地可收入果實市價約,18,││││││000元,將果實賣給森青公司,總經銷可收取││││││紅利,森青公司有1張承德公司保證收購果實││││││的承諾書;伊於100年7月間開始種植3分多││││││地,伊找的契作戶農民約5、6位,每名每約││││││收成200至300公斤,102年7月1日森青公││││││司司機有到臺南向農民收購所種植之痲瘋樹、││││││蓖麻樹果實,並付清款項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41至243頁、第254頁)。││││││④關於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莊立宇││││││於警詢、偵查指稱:因為投資總經銷可協助農││││││民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而加入;伊自己種植至││││││今採集不敷成本、工資,農民也認為種植的採││││││收量不划算;本來說3年後1棵痲瘋樹可採收││││││20公斤果實,1分地可種植150顆,等於3,00││││││0公斤,每公斤保證收購價6元,但實際上1││││││棵樹無法採收達到20公斤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41、255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莊立宇於警詢指稱:有聽說過││││││偽造公文事件,但沒見過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44頁)。│├─┼─┼───────┼───────┼─────────────────────┤│20│賴│50萬元(起訴書│①101年3月20│①關於證人賴忠雄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忠│誤載為60萬元;│日簽約加入直│雲檢6267號卷二第300、301頁;本院卷三第│││雄│101年7月5日│營農場。│471、474、475、482頁)。││││匯入森青公司乙│②有參加合作社│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帳戶50萬元;其│,並繳納合作│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另為取得森青公│社費4萬元(│說詞,證人賴忠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侯││││司股東身分,於│101年7月5│惠榜或陳昭旭有講過利用休耕地種植痲瘋樹、││││102年2月4日│日匯款4萬元│蓖麻樹,可以獲取政府補助;伊因為有辦休耕││││匯款6萬元至森│至森青公司乙│,所以還不能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本院││││青司乙帳戶,應│帳戶)。│卷三第477、500頁)。││││非此部分檢察起││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訴範圍。)││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賴忠雄於偵查、本院審理時指稱:加入總││││││經銷之回收方式其一是找農民契作,每分地收││││││取多少費用,另一是種植所收成之果實可以販││││││賣,或榨油販賣;被告2人宣導重點是說一定││││││會收購果實,被告侯惠榜說跟承德公司董事長││││││熟識,要送去榨油;收購價格書面資料有記載││││││,但自己尚未收成所以不大清楚,也還沒有找││││││人種植;有朋友先種植二分地,先收成2袋,││││││但森青公司沒有去收購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00頁;本院卷三第472、473頁、第488││││││至490頁、第499、500、502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賴忠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種植沒有收成││││││,認為自己技術問題,也認為被告2人誇大其││││││詞,心灰意冷;當初是說這個樹種種下去,幾││││││10年成長期,可以無限期摘果實獲利;實際種││││││植情形會發現雜草多,即使覆蓋塑膠布也是一││││││樣,感覺不是那麼好種植等語(本院卷三第47││││││4、487、489、493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賴忠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偽造公文〉有看過這份公文,是在森││││││青公司水林路辦公室看到的,不記得是說明會││││││發的,還是另外時看到的;是被告侯惠榜拿給││││││伊看1疊資料,有包括這份公文;不記得是被││││││告侯惠榜還是被告陳昭旭講過,說這個有向內││││││政部去申請補助,聽到這個消息覺得更有利伊││││││的休耕計畫,既可有生產又可辦理休耕;之後││││││知道是假的,就決定要退股等語(本院卷三第││││││476至478頁)。│├─┼─┼───────┼───────┼─────────────────────┤│21│謝│10萬元(繳納現│101年1月13日│①關於證人謝榮金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榮│金給總經銷莊立│簽約加入區經銷│雲檢6267號卷二第305頁)。│││金│宇)││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謝榮金於警詢指稱:是與莊立宇簽││││││約,曾參加森青公司說明會,被告侯惠榜有講││││││可利用休耕地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以獲取政府補助,並講到已經爭取政府││││││補助痲瘋樹、蓖麻樹列為輔導轉作項目,到時││││││候補助金就會下來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0││││││6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謝榮金於偵查中指稱:有參加森青公司說││││││明會,被告侯惠榜種植;沒有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沒有收成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以││││││每公斤12元、21元保證收購,不清楚森青公司││││││實際收購果實之狀況;有招攬1位農民種植4││││││分地,該農民已自行銷毀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06、307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謝榮金於偵查中指稱:未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07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謝榮金於警詢指稱:有聽莊立││││││宇講過偽造公文之事,之後就沒繼續參加合作││││││社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07頁)。│├─┼─┼───────┼───────┼─────────────────────┤│22│張│2萬元(繳納現│101年4月1日│①關於證人張泰強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泰│金給總經銷曾榮│以兒子 張嘉云 名│雲檢6267號卷二第384、385頁)。│││強│三)│義簽約加入契作│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戶(總經銷為曾│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榮三)│說詞,證人張泰強於警詢指稱:是與曾榮三簽││││││約,曾榮三說可利用休耕地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政府可以補助,種植1甲地││││││年收約9萬元補助款,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每甲地每年補助9萬元;被告侯惠榜、││││││陳昭旭及總經銷 曾容三 有以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向伊推展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85、386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張泰強於警詢指稱:被告2人、總經銷曾││││││榮三跟伊說,痲瘋樹種子每公斤6元保證收購││││││,森青公司可補助6元,共計12元;伊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但至今沒有收成,閒置中,││││││森青公司不會主動收購果實,需要以電話聯絡││││││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86頁)。││││││④關於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張泰強││││││於警詢時指稱: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尚未收成││││││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386頁)。│├─┼─┼───────┼───────┼─────────────────────┤│23│何│2萬元(100年│100年11月22日│①關於證人何榮輝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榮│12月30日委託總│以 何進國 名義簽│花檢他533號卷第4頁)。│││輝│經銷 林明輝 匯入│約加入區經銷。│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森青公司乙帳戶││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2萬元。)││說詞,證人何榮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稱:││││││簽約前被告侯惠榜曾說種植痲瘋樹政府會補助││││││每公頃1年9萬元,結果只是草案,尚未通過││││││等語(花檢他533號第4、5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何榮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指稱:當││││││初要伊種樹,被告侯惠榜沒有提到加入經銷商││││││的事,但有送種苗,伊就開始種植種苗,100││││││年11月才說要加入總經銷,稱加入會保證收購││││││;被告侯惠榜說森青公司會以每公斤6元、15││││││元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後,收購會轉賣給││││││承德公司榨油,但經向承德公司董事長求證,││││││該公司僅收購森青公司將種子所榨成的油;伊││││││種植痲瘋樹已有收成種子,但被告侯惠榜只是││││││口頭承諾要到花蓮收購,實際上沒有等語(花││││││檢他533號卷第3、4頁;花檢3768號卷第18││││││7、188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何榮輝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種植痲瘋樹已有收││││││成種子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88頁)。│├─┼─┼───────┼───────┼─────────────────────┤│24│黃│2萬元( 林義 觀│加入區經銷(林│①關於證人黃信發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信│於100年12月8│義觀將區經銷資│花檢他533號卷第4頁)。│││發│日匯入森青公司│格轉給黃信發)│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乙帳戶2萬元。││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黃信發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稱:││││││簽約前被告侯惠榜曾說種植痲瘋樹政府會補助││││││每公頃1年9萬元,結果只是草案,尚未通過││││││等語(花檢他533號卷第4、5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黃信發於警詢、偵查指稱:被告侯惠榜說││││││加入經銷商,森青公司會收購種子轉賣給承德││││││公司榨油,但經林明輝向承德公司董事長確認││││││,是說森青公司需要自己將種子榨成油才收購││││││;被告侯惠榜99年11月來找伊種植,有提供種││││││子,之後拿合約書要伊加入區經銷,稱以後可││││││以1公斤6元收購種子,當時另1位農民林義││││││觀出2萬元加入區經銷,之後不願再種植,將││││││區經銷資格轉給伊;伊與森青公司簽約後,種││││││植痲瘋樹1分地,本來還沒有採收種子,後來││││││在101年5、6月間,已經有收成種子了,被││││││告侯惠榜有說要收購,但只是口頭承諾,並未││││││實際收購等語(花檢他533號卷第4頁;花檢││││││3768號卷第187、188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黃信發於警詢時指稱:有種植痲瘋樹1分地,││││││後來有收成種子等語(花檢他533號卷第4頁││││││;花檢3768號卷第188頁)。│├─┼─┼───────┼───────┼─────────────────────┤│25│廖│60萬元(被告侯│加入總經銷│①關於證人廖錦懋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錦│惠榜已返還60萬││花檢3768號卷第75頁反面、第76頁)。│││懋│元:①由 廖昇漢 ││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於100年12月21││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日匯入森青公司││之說詞,證人廖錦懋於警詢指稱:經由曾榮三││││甲帳戶12萬元;││認識被告侯惠榜、陳昭旭,其等表示種植痲瘋││││②由廖昇漢於││樹、蓖麻樹可獲得農委會轉作補助,每甲地每││││101年1月16日││年9萬元,等語(花檢偵3768號卷第75頁反面││││匯入森青公司乙││)。││││帳戶5萬元;③││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其餘43萬元於││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100年12月至││證人廖錦懋於警詢、偵查指稱:森青公司說會││││101年3月陸續││以每公斤6元收購痲瘋樹種子,以每公斤12元││││以現金繳納給被││收購蓖麻樹種子;伊有自行種植4甲地生產痲││││告侯惠榜。)││瘋樹、蓖麻樹種子,但被告侯惠榜沒有向伊收││││││購,加入半年就退出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75││││││頁反面;雲檢6267號卷二第274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廖錦懋於警詢、偵查指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有收成;一開始被告侯惠榜很認真,││││││早上4點多就去農田,後來沒有認真在耕作,││││││伊就退出了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75頁反面;││││││雲檢6267號卷二第275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廖錦懋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被告2人有提供這份假公文,內容表││││││示森青公司設立「保證責任臺灣痲瘋樹生產運││││││銷合作社」,有列入補助內容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75頁反面),又稱:是被告侯惠榜於10││││││1年4月在伊住處拿給伊看的,101年8月底││││││,溫峯彰也拿到伊住處給伊看,告知會核准申││││││請等語(本院卷二第31頁),於偵查中曾改稱││││││:〈提示偽造公文〉沒有看過等語(雲檢6267││││││號卷二第275頁)。│├─┼─┼───────┼───────┼─────────────────────┤│26│陳│60萬元(被告陳│①101年4月16│①關於證人陳鴻志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鴻│昭旭已反還15萬│日簽約加入總│花檢3768號卷第93頁及反面)。│││志│元;①101年4│經銷。│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月30日匯入森青│②有參加合作社│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公司乙帳戶20萬│,並繳納合作│說詞,證人陳鴻志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元、30萬元;②│社費4萬元(│陳昭旭到伊住處找伊,表示政府有意推動種植││││以不詳方式支付│101年5月2│痲瘋樹、蓖麻樹,每公頃每年可獲得9萬元,││││10萬元。)│日匯款4萬元│並提供相關資料,才相信政府有意推動輔助等│││││至森青公司乙│語(花檢偵3768號卷第93頁反面、第94頁)。│││││帳戶)。│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陳鴻志於警詢指稱:森青公司說會以每公││││││斤6元收購痲瘋樹種子,以每公斤12元收購蓖││││││麻樹種子;伊於101年5月間開始租地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94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陳鴻志於警詢時指稱: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後││││││,發現產量並非如森青公司所說那麼多,加上││││││管理不容易,後來就退出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94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陳鴻志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不是被告2人提供之公文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94頁)。│├─┼─┼───────┼───────┼─────────────────────┤│27│黃│10萬元(繳納現│①簽約加入區經│①關於證人黃俊銘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俊│金給被告侯惠榜│銷。│花檢3768號卷第113頁反面至114頁反面)。│││銘│)│②有參加合作社│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並繳納合作│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社費4萬元。│說詞,證人黃俊銘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到││││││伊住處時,曾出示1份農委會的公文(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表││││││示政府獎勵農戶利用休耕地種植能源作物,並││││││提供補助,每公頃1期補助4,500元,1年9││││││萬元,但最後並沒有獲得補助;另被告侯惠榜││││││有向伊表示森青公司要成立合作社,未來森青││││││公司申請到碳稅補助,合作社也可以獲得補助││││││等語(花檢偵3768號卷第113頁反面)。││││││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黃俊銘於警詢指稱:伊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約1.2甲,因為種植痲瘋樹種苗至少3年││││││才有辦法大量結果,至今無法收成,森青公司││││││還沒有向伊收購痲瘋樹種子;沒有招募其他人││││││加入,但被告侯惠榜有說招募契作戶每分地可││││││獲得2千元,如果契作戶繳交種子回公司,區││││││經銷每公斤可以獲得0.5元利潤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14頁反面)。││││││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黃俊銘於警詢時指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尚未收成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14頁反面││││││)。││││││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黃俊銘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被告侯惠榜沒拿這份公文給伊看過,││││││拿的是另1份(指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之補助辦法草案)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14││││││頁)。│├─┼─┼───────┼───────┼─────────────────────┤│28│楊│30萬元(繳納前│100年12月6日│①關於證人楊希航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希│金30萬元給侯惠│簽約加入總經銷│花檢3768號卷第118頁反面)。│││航│霖)││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楊希航於警詢指稱:與被告侯惠榜││││││在服刑時認識,於100年9月間曾至森青公司││││││,當時剛好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預告訂定補助辦││││││法草案,評估後認為政府應該會實施,可以投││││││資推廣農民用農地契作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被告侯惠榜、陳昭旭於說明會中有公開表示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每公頃每年可補助9萬元等││││││語(花檢偵3768號卷第118頁反面)。││││││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楊希航於警詢、偵查指稱:森青公司要求││││││總經銷對外招賣區經銷及契作戶種植痲瘋樹、││││││蓖麻樹,收成後公司保證收購;森青公司如向││││││契作戶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總經銷每公││││││斤分別可獲取0.5元、2.5元利潤,區經銷每││││││公斤可獲取0.5元利潤,森青公司保證收購農││││││民收成的種子,本來是要來榨升質柴油;加入││││││總經銷後,被告侯惠榜有自己種植,有帶伊去││││││看種植的地方,確實長很多種子;伊沒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也沒有去推廣種植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18頁反面、第119頁;雲檢││││││6267號卷三第93、94、110、112、113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楊希航於偵查中指稱:依個人觀察,農民產量││││││不多,是因為痲瘋樹是外來種,雜交後第1、││││││2年產量不穩定,第3年產量會變少,但如果││││││有獎勵,仍有利可圖等語(雲檢5651號卷三第││││││110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楊希航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被告2人曾發送公文影本給參加說明││││││會者,伊也有拿到,事後知道是偽造的;公文││││││是溫峯彰拿給被告侯惠榜,再轉拿給伊等投資││││││者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19頁;雲檢5651號││││││卷三第96頁)。│├─┼─┼───────┼───────┼─────────────────────┤│29│潘│10萬元(①100│100年11月30日│①關於證人潘啟華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啟│年12月20日匯入│簽約加入區經銷│花檢3768號卷第147頁反面)。│││華│森青公司乙帳戶││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3萬元;②101││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年4月10日匯入││說詞,證人潘啟華於警詢指稱:伊在網路上獲││││乙帳戶7萬元。││知中油公司與印尼政府簽約種植痲瘋樹,認為││││)││種植痲瘋樹前景良好,在網路上看到森青公司││││││也在推廣種植,因此打電話洽詢,並與1位劉││││││經理接洽後,劉經理有帶被告侯惠榜來伊住處││││││說明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細節,沒有表示農││││││委會有補助轉作痲瘋樹、蓖麻樹,每甲地每年││││││9萬元等語(花檢偵3768號卷第147頁反面)││││││。││││││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潘啟華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來家裡說││││││明時,有交給伊1包痲瘋樹種子,保證分別以││││││每公斤6元、15元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另請伊成為森青公司收購點,代收種子每公斤││││││有0.5元利潤,目前富里地區只有伊1人種植││││││,還沒有收購問題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48││││││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潘啟華於警詢時指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48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潘啟華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被告侯惠榜有拿這份到伊家裡,沒有││││││特別說明內容等語(花檢3768號卷第145頁)││││││。│├─┼─┼───────┼───────┼─────────────────────┤│30│李│30萬元(被告侯│101年5月31日│①關於證人 李先立 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先│惠榜已退還18萬│簽約加入直營農│本院卷一第95頁)。│││立│元;101年6月│場│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1日匯入30萬元││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至森青公司乙帳││說詞,證人李先立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戶)││陳昭旭提供伊資訊,說可利用休耕地轉作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領政府補助;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就可領取每分地補助4,││││││500元等語(本院卷一第96至98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李先立於警詢指稱:簽約時森青公司無償││││││提供種苗,伊在澎湖種植痲瘋樹,有收成果實││││││約10公斤,留著沒賣,森精公司也沒有來收購││││││等語(本院卷一第96、97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李先立於警詢時指稱:種植痲瘋樹約6.7分地││││││,種得很好等語(本院卷一第96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李先立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有看過101年5月1日森青公司轉交││││││投資者之這份假合作社公文;被告侯惠榜一直││││││說雲林縣政府大力支持其繼續推廣,公文已核││││││准通過成立合作社等語(本院卷一第97頁)。│├─┼─┼───────┼───────┼─────────────────────┤│31│鄭│10萬元(繳納現│101年7月5日│①關於證人 鄭煒忠 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煒│金給總經銷黃正│簽約加入區經銷│本院卷一第104頁)。│││忠│道)│(總經銷為黃正│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道)│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鄭煒忠於警詢指稱:透過報紙得知││││││森青公司在推廣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經由被││││││告侯惠榜介紹加入成為黃正道之區經銷;被告││││││侯惠榜曾向伊表示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相關機關就會宣布補助休耕地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等語(本院卷一第104至││││││107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鄭煒忠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說森青公││││││司保證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伊在森青公││││││司有看到幾包痲瘋果實;伊於101年7月5日││││││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至今還沒有收成等││││││語(本院卷一第105、106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鄭煒忠於警詢時指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尚未收成等語(本院號卷二第105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鄭煒忠於警詢指稱:報紙有報││││││導森青公司出示假公文事件,森青公司有通知││││││召開說明會,伊一直沒時間參與等語(本院卷││││││一第106頁)。│├─┼─┼───────┼───────┼─────────────────────┤│32│賴│10萬元(101年│101年3月8日│①關於證人賴榮賢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榮│3月14日匯入森│簽約加入區經銷│本院卷一第113頁)。│││賢│青公司乙帳戶)││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賴榮賢於警詢指稱:因看到森青公││││││司宣傳手冊,經打電話聯絡後,被告侯惠榜至││││││伊住處介紹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並表示可利││││││用休耕地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可領政府補助;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就會宣布痲瘋樹、蓖麻樹列入輔導轉作項目,││││││要伊先卡位等語(本院卷一第114、115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賴榮賢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有說森精││││││公司保證收購痲瘋樹種子每公斤6元、蓖麻樹││││││種子每公斤12元;伊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一心只想要種植,沒有理會被告侯惠榜拿什麼││││││公文等語(本院卷一第115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賴榮賢於警詢時指稱:種植痲瘋樹有收成果實││││││不到20公斤,蓖麻樹則不好種植,已經死亡等││││││語(本院卷一第114、115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賴榮賢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問:是否知情101年5月1日森青││││││公司轉交投資者內政部函假合作社?)有聽被││││││告侯惠榜過這件事,說是被告陳昭旭拿假公文││││││害之等語(本院卷一第115頁)。│├─┼─┼───────┼───────┼─────────────────────┤│33│李│10萬元(繳納現│101年3月19日│①關於證人李良泉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良│金給總經銷黃正│簽約加入區經銷│本院卷一第122頁)。│││泉│道,再轉交森青│(總經銷為黃正│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公司。)│道)│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李良泉於警詢指稱:伊是經由被告││││││侯惠榜聯絡後,與黃正道簽約成為區經銷,被││││││告侯惠榜介紹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1甲地││││││政府補助9萬元;並表示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相關機關就會宣布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一直要伊拿錢投││││││資公司等語(本院卷一第122、124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李良泉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說擔任經││││││銷商,森青公司收購痲瘋樹、蓖麻樹種子每公││││││斤可抽0.5元;伊於101年3月19日開始種植││││││痲瘋樹、蓖麻樹,產量少沒有去收成,森青公││││││司也沒有來收購;被告侯惠榜有要伊找人參與││││││種植,每種植1甲地公司發2萬元,森青公司││││││還沒有收購果實等語(本院卷一第122至124││││││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李良泉於警詢時指稱:有種植痲瘋樹、蓖麻樹││││││,因產量少沒收成痲瘋樹果實等語(本院卷一││││││第122頁)。││││││⑤關於被告2人是否於101年6月6日,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森青公司召開││││││經銷商月會時,發送本件偽造公文給在場之投││││││資者乙節,證人李良泉於警詢指稱:〈提示偽││││││造公文〉知道101年5月1日森青公司有轉交││││││投資者假公文,但真假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一││││││第124頁)。│├─┼─┼───────┼───────┼─────────────────────┤│34│曾│10萬元(①繳納│101年5月28日│①關於證人曾春田加入森青公司經銷制度乙節(│││春│1萬元遷約定金│簽約加入區經銷│本院卷一第13│││田│;②101年5月││1、132頁)。││││29日匯入森青公││②關於被告2人是否提出「痲瘋樹及蓖麻樹經行││││司乙帳戶9萬元││政院農業委員會列為能源作物、給予補助」之││││。)││說詞,證人曾春田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有││││││對外招募廣告,說種植痲瘋樹、蓖麻樹1甲地││││││政府補助9萬元;並表示森青公司成立合作社││││││後,政府相關機關就會宣布休耕地轉作種植綠││││││色能源作物痲瘋樹、蓖麻樹,要伊拿錢買公司││││││股票等語(本院卷一第131、133、134頁)││││││。││││││③關於森青公司是否依約提供痲瘋樹、蓖麻樹樹││││││苗,並收購收成之痲瘋樹、蓖麻樹種子乙節,││││││證人曾春田於警詢指稱:被告侯惠榜說加入區││││││經銷,可作回收點,每公斤痲瘋樹、蓖麻樹果││││││實收購後分別可抽0.5元、1.5元;後來有實││││││際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但產量少,101年5││││││月收成1包蓖麻樹約4至5公斤,沒拿去給森││││││青公司收購;不曾聽說森青公司有收購種子等││││││語(本院卷一第131、133頁)。││││││④關於推廣或種植痲瘋樹、蓖麻樹之情形,證人││││││黃誼綢於警詢時指稱:101年5月28日種植痲││││││瘋樹、蓖麻樹至今,產量少,有收成1包蓖麻││││││樹種子曰4至5公斤等語(本院卷一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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