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868號債權人 蔡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釉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本件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由出租人 吳美滿 與承租人(即
債務人)簽訂之,然本件之債權人為蔡麗娟,請釋明三造間之事實關係為何?並提出本件相關之資料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