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4號聲請人 卓琳 相對人 卓趙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出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前項出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東勢郵局局號000000
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90幾年來,因罹患老年失智症多年,無法自理生活,家人又無法照顧,遂於98年9月21日送到台中市私立真善美老人養護中心,由專業人員照顧,並於101年10月11日由法院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處理其個人事務。由於入住養護中心,平時需醫療照護、醫藥費、照護費用等,支出龐大,不堪負荷,經家屬會議同意出售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以因應照護費用及其晚年生活。爰依法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許聲請人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處分不動產親屬會議紀錄、台中市私立真善美老人養護中心入住證明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證明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林丈軒 出具之同意書為證,並有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42號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
96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962號、第1092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審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他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需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予以處分,用以支付相對人所需醫療及生活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所為之處分行為。且審之聲請人提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價格,係高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稅課稅現值,又與附近不動產之市價尚屬相當,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足資參佐,堪認聲請人欲出售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價格,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綜上,聲請人聲請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而為確保聲請人出售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得價金確為相對人所用,及有利於監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東勢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並不得隨意移出該帳戶,且除為相對人支付必要之醫療及照護費用外,聲請人無權任意處分,否則應負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均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聲請人雖另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惟聲請人係以總價款新臺幣300萬元出售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利售出,應足以支應相對人數年之必要醫療照護等支出,故本院認為如為確保相對人未來受照顧之生活,尚無再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一:
┌──┬───┬─────────────┬────────────┬─────┐│編號│種類│不動產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1488│212/10000│├──┼───┼─────────────┼────────────┼─────┤│2│建物│高雄市○○區○○段○○○○號│總面積:175.10│全部│││││層次面積:│││││(門牌號碼:高雄市大社區神│一層:28.79│││││農里翠屏路84巷15號)│騎樓:42.36││││││地下層:103.95││││││共有部分:同段679建號(││││││權利範圍133/10000)││└──┴───┴─────────────┴────────────┴─────┘附表二:
┌──┬───┬─────────────┬────────────┬─────┐│編號│種類│不動產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土地│臺中市○區○村段○○○號│7217│345/300000│├──┼───┼─────────────┼────────────┼─────┤│2│建物│臺中市○區○村段○○○○○○號│總面積:44.71│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北區東光│層次面積:44.71│││││路342巷4號6樓之11)│陽台:2.82││││││共有部分:同段14321建號││││││(權利範圍13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