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23號原告 莊承霖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金 律師被告 莊若蓁 兼法定代理人 劉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子女即被告莊若蓁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巷○弄○號11樓之1,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專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