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川上列被告因犯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川因犯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5月、8月及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
101年4月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4590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1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16日)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宇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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