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駿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執聲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駿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駿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
0年度簡字第2976號判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36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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