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范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可文
法官林敬展法官蔡培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謝佩真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1范小萍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國光簡易分社相正企業有限公司109年10月30日6,970元R0000000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