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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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正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菱君 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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