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賴育志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被告聿侖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光民 被告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被告馥宇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祥宇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賴聿鴻所涉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24號(由105年度易字第355號改分)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