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庭筠選任辯護人顧維政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將其收押,茲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案雖經本院審結,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年之重刑,惟後續仍有可能繼續上訴,而有進行審判程序或執行程序之必要,故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敬超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