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滿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文滿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徐文滿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三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被告業經論處罪刑確定在案,前項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蕭廣政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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