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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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 范姜榮錦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被告 范姜宏森
范 姜樹琳 范 姜榮助 袁范 姜春枝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姜榮全 被告 范姜榮華 訴訟代理人 范姜宗聖 被告范 姜世晟
范姜庚范姜貴范 姜春秀 訴訟代理人 陳玉珍 被告 范姜美蓉
謝得鑫 謝亞璇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忠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易堂 被告 謝安琪
范 姜新勳 古謙 古景洋 古景文 古賽鳳 古淑玲 古雨淇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景模 被告 胡范 姜笋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應有部分欄內關於「古賽鳳16/945」之記載,應更正為「古賽鳳6/945」;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及附表編號4,應有部分欄內關於「古賽鳳24/4
2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賽鳳24/42000」。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尚鈺